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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份有限公司申请设立登记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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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主观: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七十六条规定,股份有限公司设立申请条件:
(一)发起人符合法定人数;
(二)有符合公司章程规定的全体发起人认购的股本总额或者募集的实收股本总额;
(三)股份发行、筹办事项符合法律规定;
(四)发起人制订公司章程,采用募集方式设立的经创立大会通过;
(五)有公司名称,建立符合股份有限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
(六)有公司住所。
第七十七条规定,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可以采取发起设立或者募集设立的方式。
发起设立,是指由发起人认购公司应发行的全部股份而设立公司。
募集设立,是指由发起人认购公司应发行股份的一部分,其余股份向社会公开募集或者向特定对象募集而设立公司。

法律客观:

《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十 设立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应当于创立大会结束后30日内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申请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提交下列文件: (一)公司董事长签署的设立登记申请书; (二)授权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批准文件,募集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还应当提交证券管理部门的批准文件; (三)创立大会的会议记录; (四)公司章程; (五)筹办公司的财务审计报告; (六)具有法定资格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 (七)发起人的法人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证明; (八)载明公司董事、监事、经理姓名、住所的文件以及有关委派、选举或者聘用的证明; (九)公司法定代表人任职文件和身份证明; (十)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十一)公司住所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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