侦查羁押期限延长需符合法定条件和审批程序。根据刑事诉讼法规定,复杂案件可经上级批准延长一个月;特殊原因导致审判延迟的重大复杂案件需由最高检报请全国常委会批准延期审理;可能判处十年以上刑罚的案件,延长期限届满仍未终结,可经省级批准再延长两个月;某些特定案件可经省级批准延长两个月,包括交通不便边远地区、重大犯罪集团、流窜作案、取证困难的重大复杂案件。
法律分析
延长侦查羁押期限,必须符合法定条件并履行相应的审批手续和程序。主要情况有:
1.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规定,案情复杂、期限届满不能终结的案件,可以经上一级人民批准延长一个月。
2.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规定,因为特殊原因,在较长时间内不宜交付审判的特别重大复杂的案件,由最高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延期审理。
3.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九条规定,对犯罪嫌疑人可能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依照本法第一百五十规定延长期限届满,仍不能侦查终结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再延长二个月。
4.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规定,下列案件在本法第一百五十六条规定的期限届满不能侦查终结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延长二个月:(一)交通十分不便的边远地区的重大复杂案件;
(二)重大的犯罪集团案件;(三)流窜作案的重大复杂案件;(四)犯罪涉及面广,取证困难的重大复杂案件。
拓展延伸
刑事诉讼程序中羁押时间的法定及适用条件
刑事诉讼程序中,羁押时间受到法定和适用条件的制约。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对于犯罪嫌疑人的羁押时间,应当在法定范围内进行控制。具体而言,根据案件的性质、罪名的严重程度、证据的确凿性等因素,会根据相关规定进行判断。同时,为了保障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刑事诉讼法还规定了一系列适用条件,如必要性、合理性、公正性等。这些和条件的设定旨在确保羁押时间的合法性和合理性,保护被羁押人的权益,维护司法公正。
结语
刑事诉讼程序中,延长侦查羁押期限必须符合法定条件并履行相应的审批手续和程序。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复杂案件、特别重大案件以及取证困难的案件等特殊情况下,可以经相应批准延长羁押期限,但延期时间有明确的。这些和条件的设定旨在确保羁押时间的合法性和合理性,保护被羁押人的权益,维护司法公正。在刑事诉讼中,我们必须严格遵守法定程序和规定,确保侦查工作的有效进行,同时也要保护被羁押人的合法权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20修正):第一编 总则 第四章 刑罚的具体运用 第七节 假释 第八十六条 被假释的犯罪分子,在假释考验期限内犯新罪,应当撤销假释,依照本法第七十一条的规定实行数罪并罚。
在假释考验期限内,发现被假释的犯罪分子在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应当撤销假释,依照本法第七十条的规定实行数罪并罚。
被假释的犯罪分子,在假释考验期限内,有违反法律、行规或者有关部门关于假释的监督管理规定的行为,尚未构成新的犯罪的,应当依照法定程序撤销假释,收监执行未执行完毕的刑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20修正):第一编 总则 第四章 刑罚的具体运用 第七节 假释 第八十五条 对假释的犯罪分子,在假释考验期限内,依法实行社区矫正,如果没有本法第八十六条规定的情形,假释考验期满,就认为原判刑罚已经执行完毕,并公开予以宣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8修正):第六章 强制措施 第九十四条 人民、人民对于各自决定逮捕的人,机关对于经人民批准逮捕的人,都必须在逮捕后的二十四小时以内进行讯问。在发现不应当逮捕的时候,必须立即释放,发给释放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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