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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州公交车司机判了几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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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年。潍坊青州公交车司机王卫华,男,1980年1月16日出生,潍坊青州人,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于2009年2月5日被青州当地派出所逮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最高人民《关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范围问题的规定》第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王卫华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王卫华,男,1970年1月11日出生于山东省青州市,因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后减刑8个月,刑期自2016年5月14日起至2025年9月13日止。交通肇事罪:构成交通肇事罪的,可以根据下列不同情形在相应的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1)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可以在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2)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可以在三年至五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3)因逃逸致一人死亡的,可以在七年至十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可以根据事故责任、致人重伤、死亡的人数或者财产损失的数额以及逃逸等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上述是青州撞车司机判了几年的内容。
法律依据
第二百三十四条 【故意伤害罪】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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