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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会换届代表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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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基层工会会员代表大会的代表名额,按会员人数确定: 会员在200 至500 人者,代表为会员的25%至20%; 会员在501 至1000 人者,代表为会员的20%至10%; 会员在1001 至5000 人者,代表为会员的10%至6%; 会员在5001 至10000 人者,代表为会员的5%; 会员超过万人的大型企事业单位, 会员代表的人数原则上不超过500 人。 会员在200 人以下的基层工会,一般应召开会员大会。 如因特殊情况需要召开会员代表大 会时,须报经上级工会批准。代表人数比例不得少于会员的30%。 会员代表应具有广泛性、先进性、代表性,工会干部和工会积极分子应在代表中占半数以上, 女会员、劳动模范和知识分子、青年等应占一定比例。 职工代表应具有广泛的代表性和群众性,职工代表的人数一般根据企业规模大小适当确定,职工人数 100 人以上不足200 人的企业,职工代表人数不得少于30 人;200-1000 人的企业,职工代表人数为40-100 人; 1000-5000 人的企业,职工代表人数为100-200 人;5000 人以上的企业,职工代表人数不得少于200 人。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十七条 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

第五十 法人应当依法成立。

法人应当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住所、财产或者经费。法人成立的具体条件和程序,依照法律、行规的规定。

设立法人,法律、行规规定须经有关机关批准的,依照其规定。

第五十九条 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从法人成立时产生,到法人终止时消灭。

第六十条 法人以其全部财产承担民事责任。

第六十一条 依照法律或者法人章程的规定,代表法人从事民事活动的负责人,为法人的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以法人名义从事的民事活动,其法律后果由法人承受。法人章程或者法力机构对法定代表人代表权的,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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