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是审议建议权:听取和审议厂长关于企业的经营方针、长远规划、年度机会。几倍建设方案、重大技术改造方案、职工培训计划、留用资金分配和使用方案、承包和租赁经营责任制方案的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二是审查同意或否决权:审查同意或否决企业的工资调整方案、奖金分配方案、劳动保护措施、奖惩办法以及其他重要的规章制度;
三是审议决定权:审议决定职工福利基金使用方案、职工住宅分配方案和其他有关职工生活福利的重大事项;
四是评议监督权:评议、监督企业各级行政领导干部,提出奖惩和任免建议;
五是选举(厂长)权:根据主管部门的决定选举厂长,报主管部门批准。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 第五十二条 职工代表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听取和审议厂长关于企业的经营方针、长远规划、年度计划、基本建设方案、重大技术改造方案、职工培训计划、留用资金分配和使用方案、承包和租赁经营责任制方案的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二)审查同意或者否决企业的工资调整方案、奖金分配方案、劳动保护措施、奖惩办法以及其他重要的规章制度。
(三)审议决定职工福利基金使用方案、职工住宅分配方案和其他有关职工生活福利的重大事项。
(四)评议、监督企业各级行政领导干部,提出奖惩和任免的建议。
(五)根据主管部门的决定选举厂长,报主管部门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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