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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履行离婚协议的如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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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女双方在登记离婚时,对子女的抚养和财产问题曾达成协议,故婚姻登记机关为双方办理了离婚登记,发给了离婚证。如果登记离婚后,一方不按协议履行义务,另一方就可以向人民提起民事诉讼。因为,当事人不履行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给付、子女抚养等义务而发生纠纷,属于民事诉讼的范畴,因此不能由婚姻登记机关处理,也不能直接要求人民强制执行。需要解决的,只能采用向人民提起民事诉讼的方式。

一、我国分居多少年算自动离婚

法律没有自动离婚的规定。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条男女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订立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

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抚养、财产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第一千零七十七条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前款规定期间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未申请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第一千零七十婚姻登记机关查明双方确实是自愿离婚,并已对子女抚养、财产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予以登记,发给离婚证。

第一千零七十九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二、二年后推翻离婚协议

对于离婚反悔,是不能向起诉的。如果男女双方为自愿离婚,对子女的财产问题已有适当处理,在婚姻登记机关办理了离婚登记并领取了离婚证,一方反悔向人民提起诉讼的,人民不予受理。如果订立离婚协议时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的,因财产分割问题反悔,可以在协议离婚后1年内向起诉,要求变更或者撤销财产分割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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