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需要。纳税人销售货物并向购买方开具专用后,由于购货方在一定时期内累计购买货物达到一定数量,或者由于市场价格下降等原因,销货方给予购货方相应的价格优惠或补偿等折扣、折让行为,销货方可按现行《专用使用规定》的有关规定开具红字专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第六条 准印证由国家税务总局统一监制,省税务局核发。
税务机关应当对印制企业实施监督管理,对不符合条件的,应当取消其印制的资格。
第七条 全国统一的防伪措施由国家税务总局确定,省税务局可以根据需要增加本地区的防伪措施,并向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防伪专用品应当按照规定专库保管,不得丢失。次品、废品应当在税务机关监督下集中销毁。
第 全国统一监制章是税务机关管理的法定标志,其形状、规格、内容、印色由国家税务总局规定。
《专用使用规定》 第十一条 专用应按下列要求开具:
(一)项目齐全,与实际交易相符;
(二)字迹清楚,不得压线、错格;
(三)联和抵扣联加盖财务专用章或者专用章;
(四)按照纳税义务的发生时间开具。对不符合上列要求的专用,购买方有权拒收。因此,使用防伪税控系统开具的纳税人,于开具后的上写,此为无效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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