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应当承担下列责任:
(一)公司不能成立时,对设立行为产生的债务和费用承担连带责任;
(二)公司不能成立时,对认股人已缴纳的股款承担返还股款、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的连带责任;
(三)公司成立过程中,因发起人过失损害公司利益的,应当对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发起人、股东虚假出资、未按期交付或者未按期交付作为出资的货币或者非货币财产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5%以下的罚款。
公司发起人、股东在公司成立后抽逃出资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处以抽逃出资金额5%以上15%以下的罚款。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七十九条 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承担公司筹办事务。
发起人应当签订发起人协议,明确各自在公司设立过程中的权利和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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