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刑法》第246条,是指故意捏造并散布虚构的事实,足以贬损他人人格,破坏他人名誉,情节严重的行为。
2、《刑法》第243条诬告,是指捏造事实,作虚假告发,意图陷害他人,使他人受刑事追究的行为。
一、两者有什么区别?
诬告与的共同点表现在都是捏造事实,而且也可能捏造犯罪事实。但在二者还是存在多方面的不同,它们的主要区别是:
(一)客体要件不同
诬告侵犯的是公民的人身权利;侵犯的是公民的名誉。
(二)主观方面不同
诬告的目的是使他人受刑事追究;的目的是破坏他人名誉。
(三)客观行为不同
诬告是捏造他人犯罪的事实,通常向国家机关或有关单位告发;是捏造有损他人名誉的事实,散布于第三者或更多的人,但不向国家机关或有关单位告发。如果行为人虽然捏造他人犯罪的事实,但并不告发,而是私下散布,旨在损害他人名誉,就构成。
(四)诬告的认定
认定本罪,主要应注意诬告与非罪行为的界限:
(1)本罪与错告、检举失实行为的界限。刑法第243条第3款规定,不是有意诬陷,而是错告,或者检举失实的,不构成本罪。二者区别的标志在于,后者主观上不具有陷害他人的目的,客观上不具有捏造犯罪事实并进行告发的行为。
(2)本罪与一般诬告陷害行为的界限。诬告陷害行为只有情节严重的才构成犯罪。对于对情节一般的诬告陷害行为,不应以犯罪论。情节是否严重,可从行为人的动机、所诬告的罪行大小、诬告的方式方法、行为造成的后果影响等方面考察得出结论。
(五)的认定
区分与非罪的界限,要注意:与治安违法行为、民事侵权行为的界限。构成的诽谤行为,必须是情节严重的,而违反治安行规的诽谤行为,必须局限于尚不够刑事处罚的。民事性质的名誉侵权行为,不仅在违法程度上轻于诽谤犯罪行为以及违反治安行规的诽谤行为,而且还具有以下不同:
(1)散布的必须是捏造的虚假的事实。如果散布的是客观存在的事实,虽然有损于他人人格、名誉,但不构成。而名誉侵权行为,即使所述的内容是真实的,但只要是法律禁止公开宣扬的,公开了将有损于他人人格、名誉,也可以构成名誉侵权。甚至叙述的事实愈真实,愈会加重侵权的程度。比如,为毁损他人名誉而揭人隐私,越揭露得逼真,其侵权性质越为恶劣。根据最高人民《关于贯彻执行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40条规定,
(2)法人、团体、组织不能成为的犯罪对象。而在名誉侵权行为中,法人、团体、组织可以成为受害者。如:散布虚假消息,诬说某工厂的产品质量如何低劣等,目的是以不正当的竞争手段搞垮对方。这种行为即使造成了严重后果,只能构成损害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罪,而不构成。
(3)主观过错要求不同。诽谤犯罪行为的主观方面必须是直接故意;而名誉侵权的主观过错包括过失行为。此外,即使善意的检举、揭发、批评中有不实成分的,也不应以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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