微信和微博聊天记录可以作为民事诉讼证据中的视听资料的一种。目前,一些已经根据个案特定情况,推断网上聊天记录具有一定的可信度,并据此作为佐证以判案。聊天记录属于电子数据,包括手机短信、电子邮件、即时通信、通讯群组等网络应用服务的通信信息。在使用聊天记录作为证据时,需要注意其真实性和可信度,并结合其他证据进行判断。
法律分析
微博和微信聊天记录被视为民事诉讼证据中的视听资料的一种。在司法实践中,使用微信等电子证据向起诉已经成为普遍现象,而且并非个别案例。
目前有根据个案特定情况,推断网上聊天记录具有一定的可信度,并据此作为佐证以判案。
一、微信聊天记录可以作为电子证据吗
微信聊天记录是可以作为电子证据使用的,我国最高人民已经认定了聊天记录可以作为证据进行举证。根据《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电子数据包括手机短信、电子邮件、即时通信、通讯群组等网络应用服务的通信信息。
二、如何通过手机查询出轨的证据?
法律规定的证据包括当事人的陈述、书证、物证、视听资料、电子数据、证人证言、鉴定意见、勘验笔录。在手机上可以看相册,可能找到作为出轨证据的视听资料,例如照片、视频、录音等,也可以查看电子邮箱、微信聊天记录、短信的电子数据载体。当然,证据应当明确而属实,不能因为一时冲动就妄下论断
三、离婚聊天记录可以成为证据吗
聊天记录在离婚时能当证据。聊天记录属于电子数据,电子数据是指电子邮件、电子数据交换;
网上聊天记录、博客、微博客、手机短信、电子签名、域名等形成或存储在电子介质中的信息。显然,聊天记录可以作为证据使用。
四、家暴录音离婚能作证据吗
家暴录音离婚可以作为证据,根据《最高人民关于适用的司法解释》第一百一十六条规定,视听资料包括录音资料和影像资料。电子数据是指通过电子邮件、电子数据交换、网上聊天记录、博客、微博、手机短信、电子签名、域名等形成或存储在电子介质中的信息。人民对视听资料,应当辨别真伪,并结合本案的其他证据,审查确定是否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并且证据应当在法庭上出示,由当事人互相质证。未经当事人质证的证据,不得作为定案的事实依据。当事人在审理前的准备阶段认可的证据,经审判人员在庭审中说明后,视为质证过的证据。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或法律规定应当保密的证据,不得公开质证。
结语
微博和微信聊天记录在民事诉讼中可以作为视听资料的一种证据。微信聊天记录可以作为电子证据使用,并且一些已经根据个案特定情况,推断网上聊天记录具有一定的可信度,并据此作为佐证以判案。然而,聊天记录需要明确而属实,不能因为一时冲动就妄下论断。离婚聊天记录也可以成为证据使用,但需要明确而属实。家暴录音离婚可以作为证据,但需要辨别真伪并结合其他证据审查确定是否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三条规定,证据包括:
(一)当事人的陈述;
(二)书证;
(三)物证;
(四)视听资料;
(五)电子数据;
(六)证人证言;
(七)鉴定意见;
(八)勘验笔录。
证据必须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
Copyright © 2019- aiwanbo.com 版权所有 赣ICP备2024042808号-3
违法及侵权请联系:TEL:199 18 7713 E-MAIL:2724546146@qq.com
本站由北京市万商天勤律师事务所王兴未律师提供法律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