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欢迎来到爱玩科技网。
搜索
您的当前位置:首页依据海南省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后

依据海南省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后

来源:爱玩科技网


法律分析:第一条 为依法、公正、及时处理劳动、人事争议,规范仲裁办案程序,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以下简称《办案规则》),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本规则适用于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仲裁委员会)审理劳动争议和人事争议。

第三条 下列争议,应作为劳动或人事争议处理:

(一) 非法用工单位的伤残人员或死亡人员的直系亲属与非法用工单位就工伤赔偿发生的争议;

(二) 伤残童工或死亡童工的直系亲属与用人单位就工伤赔偿发生的争议;

(三) 劳动者因用人单位未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或未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而与用人单位就赔偿养老、医疗、工伤、失业、生育保险待遇损失发生的争议;

(四)法律、法规、司法解释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条 下列争议,不作为劳动人事争议处理:

(一)招用时已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发生的争议;

(二) 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业主委员会等群众性自治组织与劳动者发生的争议;

(三) 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因缴纳社会保险费、增加社会保险险种、补足社会保险缴费基数及变更参保地发生的争议;

(四) 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因住房公积金发生的争议;

(五) 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因差旅费报销发生的争议,但双方在劳动合同中约定的除外;

(六) 家政服务人员与雇主发生的争议;

(七) 全日制在校学生或参加就业见习的未就业大中专毕业生与勤工俭学单位或实习、见习单位发生的争议;

(八) 保险个人代理人、证券经纪人与所代理单位发生的争议;

(九) 法律、法规、司法解释规定的其他情形。

Copyright © 2019- aiwanbo.com 版权所有 赣ICP备2024042808号-3

违法及侵权请联系:TEL:199 18 7713 E-MAIL:2724546146@qq.com

本站由北京市万商天勤律师事务所王兴未律师提供法律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