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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最终裁决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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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最终裁决原则是处理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之间关系的原则之一。行政复议所作裁决并非终局裁决,当事人对复议决定不服,仍然可以提起行政诉讼。最终对行政争议如何裁决,由司法机关决定的原则。以司法机关判例为基本构成要素形成的法的规范体系。对法律规范体系以其结构上技术特点为标准所作的一种分类。
一、行政复议期间具体行政行为不停止执行;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停止执行:
1、被申请人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
2、行政复议机关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
3、申请人申请停止执行,行政复议机关认为其要求合理,决定停止执行的;
4、法律规定停止执行的。
二、具体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决定撤销、变更或者确认该具体行政行为违法;决定撤销或者确认该具体行政行为违法的,可以责令被申请人在一定期限内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
1、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
2、适用依据错误的;
3、违反法定程序的;
4、超越或者滥用职权的;
5、具体行政行为明显不当的。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 第二十二条 行政复议原则上采取书面审查的办法,但是申请人提出要求或者行政复议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向有关组织和人员调查情况,听取申请人、被申请人和第三人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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