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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承包法司法解释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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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土地承包法司法解释二是,结合民事审判实践,就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案件适用法律的若干问题,制定本解释。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根据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法第十规定,以超过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由驳回申请后,当事人就同一纠纷提起诉讼的,人民应予受理。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

第一条 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根据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法第十规定,以超过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由驳回申请后,当事人就同一纠纷提超诉讼的,人民应予受理。

第二条 当事人在收到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作出的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后或者签收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作出的调解书后;就同—纠纷向人民提起诉讼的,裁定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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