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赠与合同中债权人撤销权的行使标准
赠与合同中债权人撤销权的行使标准如下:
1.债权人撤销权在可撤销赠与合同中的行使所谓可撤销的赠与合同,一般是指《民法典》第六百五十七条所规定的赠与合同,即赠与人可以以自己的意思表示撤销的赠与合同。对于赠与人可以撤销的赠与合同,赠与人的债权人也可以依《民法典》第六百五十的规定行使债权人的撤销权。
2.债权人撤销权在不可撤销赠与合同中的行使所谓不可撤销赠与合同,是指赠与人不得行使任意撤销权的赠与合同,一般即是指《民法典》第六百五十第二款所规定的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或者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赠与人不得行使任意撤销权。
二、赠与合同中债权人撤销权的行使期限
赠与合同中债权人撤销权的行使期限一般为一年,具体为如果赠与人自己行使撤销权,期限是1年;如果是赠与人的继承人或法定代理人行使撤销权,期限是6个月。赠与合同中的赠与人享有任意撤销权,但是行使任意撤销权也是有条件的,并且需要在一定期限内行使。行使撤销权的主体不同,撤销权的期限也不同。
三、赠与合同中债权人撤销权的行使条件
赠与合同中债权人撤销权的行使条件包括:
1.赠与人撤销赠与必须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
2.赠与人可撤销的赠与必须不是具有救灾、扶贫等具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
3.赠与人撤销赠与,仅限于没有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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