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九条规定了投案自首的情形,包括情节轻微、消除违法后果并取得被侵害人谅解、被胁迫或诱骗、主动投案如实陈述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等。根据这些情形,可以减轻处罚或者不予处罚。
法律分析
治安管理处罚法中投案自首是第十九条。违反治安管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减轻处罚或者不予处罚:(一)情节特别轻微的;(二)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后果,并取得被侵害人谅解的;(三)出于他人胁迫或者诱骗的;(四)主动投案,向机关如实陈述自己的违法行为的;(五)有立功表现的。
法条参考: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九条违反治安管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减轻处罚或者不予处罚:(一)情节特别轻微的;(二)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后果,并取得被侵害人谅解的;(三)出于他人胁迫或者诱骗的;(四)主动投案,向机关如实陈述自己的违法行为的;(五)有立功表现的。
拓展延伸
治安管理处罚法中的投案自首规定及其适用条件
治安管理处罚法中的投案自首规定是指在犯罪行为发生后,犯罪嫌疑人自愿向有关执法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表现出悔罪态度,以期获得从轻或减轻处罚的法律规定。投案自首规定的适用条件包括:自动投案,即主动向执法机关投案;如实供述,即对自己的罪行实事求是地供认;悔罪态度,即表现出悔过自新、积极改造的态度。投案自首规定的目的是鼓励犯罪嫌疑人自觉投案,主动认罪悔罪,为司法机关提供重要线索,促进社会治安的稳定与改善。同时,投案自首也为犯罪嫌疑人提供了一种减轻或避免刑罚的机会,使其有机会重新回归社会,重新做人。
结语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九条的规定,投案自首是一种减轻处罚或者不予处罚的情况。投案自首要求犯罪嫌疑人在犯罪后自愿向执法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表现出悔罪态度。这一规定的目的是鼓励犯罪嫌疑人自觉投案,为司法机关提供重要线索,促进社会治安的稳定与改善。同时,投案自首也为犯罪嫌疑人提供了一种减轻或避免刑罚的机会,使其有机会重新回归社会,重新做人。
法律依据
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六章 强制措施 第三节 监视居住 第一百一十三条 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除无法通知的以外,应当制作监视居住通知书,在执行监视居住后二十四小时以内,由决定机关通知被监视居住人的家属。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本条规定的“无法通知”:
(一)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
(二)没有家属的;
(三)提供的家属联系方式无法取得联系的;
(四)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导致无法通知的。
无法通知的情形消失以后,应当立即通知被监视居住人的家属。
无法通知家属的,应当在监视居住通知书中注明原因。
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六章 强制措施 第三节 监视居住 第一百一十二条 固定住处,是指被监视居住人在办案机关所在的市、县内生活的合法住处;指定的居所,是指机关根据案件情况,在办案机关所在的市、县内为被监视居住人指定的生活居所。
指定的居所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备正常的生活、休息条件;
(二)便于监视、管理;
(三)保证安全。
机关不得在羁押场所、专门的办案场所或者办公场所执行监视居住。
中华人民共和国精神卫生法(2018修正):第六章 法 律 责 任 第八十条 在精神障碍的诊断、治疗、鉴定过程中,寻衅滋事,阻挠有关工作人员依照本法的规定履行职责,扰乱医疗机构、鉴定机构工作秩序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违反本法规定,有其他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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