子女投靠父母落户的条件是:
1、未成年子女投靠父母不受任何条件;
2、成年子女照顾父母的,要满足以下两个条件:
(1)父母有自己的产权房屋身边无子女;
(2)共同生活为条件。
该产权房包含:产权单位出具证明同意分配或安排居住的房屋。满足其中一个条件才允许一名成年子女及其配偶和未成年子女入户。
本辖区内户籍迁移的,在符合迁入地的落户的前提下,只需要带上双方的户口本、身份证、迁移户口申请书、房屋产权登记证、亲属关系证明等;去户口所在地的辖区派出所户籍科,申请办理落户手续即可,不再开具户口迁移证,相关迁移审核手续,由工作人员通过内部系统完成;家长可以事迁带上本人的户口本、身份证等资料,去户口所在地的辖区派出所,咨询工作人员,具体以对方的答复为准。
子女随父母迁户口年龄各地不一,建议咨询当地的机关户籍科。
1、未婚子女可选择投靠随父随母迁移落户,但已到法定结婚年龄的,须提供户籍所在地的民政部门或村居委会出具的未婚证明;
2、未满18周岁的孙子女或外孙子女,已在其祖父母或外祖父母户籍所在地县(市、区)区域内的学校就读的,其祖父母、外祖父母在户籍所在地有合法固定住所的,可办理投靠祖父母或外祖父母落户;
3、父母在城市市区、县城区范围内无子女照顾的,其在户籍所在地有合法固定住所的,可申请其1名子女及其配偶、未成年子女一并办理随父母落户;
4、父母投靠成年子女的,不受年龄、身边有否子女,根据本人意愿,可投靠其有合法固定住所的子女落户。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
第五条 户口登记以户为单位。同主管人共同居住一处的立为一户,以主管人为户主。单身居住的自立一户,以本人为户主。居住在机关、团体、学校、企业、事业等单位内部和公共宿舍的户口共立一户或者分别立户。户主负责按照本条例的规定申报户口登记。
第十条 公民迁出本户口管辖区,由本人或者户主在迁出前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迁出登记,领取迁移证件,注销户口。 公民由农村迁往城市,必须持有城市劳动部门的录用证明,学校的录取证明,或者城市户口登记机关的准予迁入的证明,向常住地户口登记机关申请办理迁出手续。 公民迁往边防地区,必须经过常住地县、市、市辖区机关批准”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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