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到南京市安置:1.原籍或入伍地为南京市的。2.配偶随军前或者结婚时常住户口所在地为南京市,或者已随军并取得南京市常住户口满2年的。3.父母身边无子女或者配偶为独生子女,父母或配偶父母为南京市常住户口的。4.未婚的军转干部,父母常住户口在南京市的。5.双军人双转,一方原籍或入伍地为南京市,或者一方在驻宁工作且符合配偶随军条件的;双军人单转,留队一方在驻宁工作且符合配偶随军条件的。6.自主择业、在边远艰苦地区或者从事飞行、舰艇工作满10年、战时三等功、平时获二等功以上奖励、因战因公致残的、其配偶、父母或者配偶父母、本人子女常住户口在南京市的。7.在调整改革期间,所在单位被撤消、合并、降格、改编的转业干部,配偶取得所在地常住户口的,可以到配偶常住户口所在地安置。8.夫妇同为干部的,双方或者一方转业,可以到任何一方的驻地安置。9.未婚或者离异的,可比照驻地干部配偶随军条件予以安置。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人地位和权益保障法》 第五条 军人地位和权益保障工作,坚持中国党的领导,以服务战斗力建设为根本目的,遵循权利与义务相统一、物质保障与精神激励相结合、保障水平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相适应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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