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父母一方为现役军人:
1.父母一方为现役军人,另一方为家庭户口的,所生子女应当随家庭户口一方申报出生登记。
2.父母一方是现役军人,另一方为集体户口人员,经单位同意,可以在单位集体户口办理出生登记;若单位不同意新生儿在集体户落户的,可随祖父母、外祖父母登记户口。
父母双方均为现役军人:
1.父母双方均为现役军人的,所生子女可以在父亲或者母亲的驻地集体户落户,或随祖父母、外祖父母登记。
2.在驻地城区、县(市)区范围内父母有《房产证》的,可单家庭户,孩子落户的;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 第七条 婴儿出生后一个月以内,由户主、亲属、抚养人或者邻居向婴儿常住地户口登记机关申报出生登记。弃婴,由收养人或者育婴机关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出生登记。
《转业干部安置暂行办法》 第五十六条 转业干部配偶和未参加工作的子女可以随调随迁,各地门凭转业干部安置工作主管部门的通知及时办理迁移、落户手续。随迁子女需要转学、入学的,由安置地教育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安排;报考各类院校时,在与其他考生同等条 件下优先录取。转业干部身边无子女的,可以随调一名已经工作的子女及其配偶。各地在办理转业干部及其随调随迁配偶、子女的工作安排、落户和转学、入学事宜时,不得收取国家规定以外的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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