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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能力鉴定和伤残等级规定有哪些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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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劳动能力鉴定和伤残等级规定区别如下:

1.在司法鉴定中心做的伤残等级属于人身损害方面的, 在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做的劳动能力等级鉴定属于劳动争议方面的。

2.伤残鉴定是指功能丧失的程度,劳动能力鉴定是指劳动能力丧失的程度。

3.劳动能力鉴定是通过对一个人从事体力工作的能力的鉴定,确定其劳动能力丧失的程度。伤残等级是指一个人的伤残程度,是根据伤残的严重程度来判定的。

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 第二十二条 劳动能力鉴定是指劳动功能障碍程度和生活自理障碍程度的等级鉴定。劳动功能障碍分为十个伤残等级,最重的为一级,最轻的为十级。生活自理障碍分为三个等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和生活部分不能自理。劳动能力鉴定标准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会同卫生行政部门等部门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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