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营业执照,拆迁有拆迁补偿。根据《国百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房度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就补偿方式、补偿金额和支付期限、用于产知权调换房屋的地点和面积、搬迁费、临时安道置费或者周转用房、停产停业损失、搬迁期限、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等事版项,订立补偿协议。第二十七条规定:实施房权屋征收应当先补偿、后搬迁。
一、房屋出租时拆迁补偿款的相关规定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十七条【征收补偿范围】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
(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
(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
(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市、县级应当制定补助和奖励办法,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助和奖励。
第二十三条【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对因征收房屋造成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根据房屋被征收前的效益、停产停业期限等因素确定。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第二十五条【补偿协议】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就补偿方式、补偿金额和支付期限、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地点和面积、搬迁费、临时安置费或者周转用房、停产停业损失、搬迁期限、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等事项,订立补偿协议。
补偿协议订立后,一方当事人不履行补偿协议约定的义务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法提起诉讼。
二、拆迁补偿协议谁签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就补偿方式、补偿金额和支付期限、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地点和面积、搬迁费、临时安置费或者周转用房、停产停业损失、搬迁期限、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等事项,订立补偿协议。
补偿协议订立后,一方当事人不履行补偿协议约定的义务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法提起诉讼。也就是说,房屋征收主体应是市、县级,而签订征收补偿协议的主体,就是其所确定的房屋征收部门,可能是拆迁办,也可能是住建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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