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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安全生产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事故发生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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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安全生产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事故发生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向本单位负责人报告。
根据生产安全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事故一般分为以下等级:
1、特别重大事故是指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下同,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2、重大事故是指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3、较大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4、一般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法律法规
《安全生产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
第十条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依照下列规定上报事故情况,并通知机关、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工会和人民:
(一)特别重大事故、重大事故逐级上报至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
(二)较大事故逐级上报至省、自治区、直辖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
(三)一般事故上报至设区的市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依照前款规定上报事故情况,应当同时报告本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以及省级接到发生特别重大事故、重大事故的报告后,应当立即报告。
必要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可以越级上报事故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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