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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案件是否可以退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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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权将刑事案件退回

《最高人民关于适用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八十一条人民对提起公诉的案件审查后,应当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属于告诉才处理的案件,应当退回人民,并告知被害人有权提起自诉;

(二)不属于本院管辖或者被告人不在案的,应当退回人民;

(三)不符合前条第二项至第规定之一,需要补充材料的,应当通知人民在三日内补送;

(四)依照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第三项规定宣告被告人无罪后,人民根据新的事实、证据重新起诉的,应当依法受理;

(五)依照本解释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裁定准许撤诉的案件,没有新的事实、证据,重新起诉的,应当退回人民;

(六)符合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二项至第六项规定情形的,应当裁定终止审理或者退回人民。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八十一条

人民对提起公诉的案件审查后,应当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 属于告诉才处理的案件,应当退回人民,并告知被害人有权提起自诉;

(二) 不属于本院管辖或者被告人不在案的,应当退回人民;

(三) 不符合前条第二项至第规定之一,需要补充材料的,应当通知人民在三日内补送;

(四) 依照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第三项规定宣告被告人无罪后,人民根据新的事实、证据重新起诉的,应当依法受理;

(五) 依照本解释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裁定准许撤诉的案件,没有新的事实、证据,重新起诉的,应当退回人民;

(六) 符合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二项至第六项规定情形的,应当裁定终止审理或者退回人民;

(七) 被告人真实身份不明,但符合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第二款规定的,应当依法受理。

对公诉案件是否受理,应当在七日内审查完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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