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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否退回处理的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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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案件可退回,根据最高解释,对于属于告诉才处理的案件、不属于本院管辖或被告人不在案的案件、准许撤诉且无新事实证据的案件、符合刑事诉讼法规定情形的案件,应退回处理。

法律分析

刑事案件可以退回。

根据《最高人民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八十一条第一、二、五、六项规定,人民对提起公诉的案件审查后,应当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属于告诉才处理的案件,应当退回人民,并告知被害人有权提起自诉;

(二)不属于本院管辖或者被告人不在案的,应当退回人民;

(五)依照本解释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裁定准许撤诉的案件,没有新的事实、证据,重新起诉的,应当退回人民;

(六)符合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二项至第六项规定情形的,应当裁定终止审理或者退回人民。

拓展延伸

是否有权将处理的案件退回?

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在特定情况下具备将处理的案件退回的权力。具体而言,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如果认为对案件处理不当,可以将案件退回给重新审查起诉或者补充侦查。这种退回案件的情况通常发生在未充分调查或证据不足的情况下。在行使这一权力时,应当依法明确理由并书面通知。然而,退回案件并不意味着完全取代了的职能,而是一种特殊情况下的补救措施,以确保案件得到公正审理和合法处理。

结语

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在特定情况下具备将处理的案件退回的权力。这种退回案件的情况通常发生在未充分调查或证据不足的情况下。在行使这一权力时,应当依法明确理由并书面通知,以确保案件得到公正审理和合法处理。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八十一条第一、二、五、六项

人民对提起公诉的案件审查后,应当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属于告诉才处理的案件,应当退回人民,并告知被害人有权提起自诉;

(二)不属于本院管辖或者被告人不在案的,应当退回人民;

(五)依照本解释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裁定准许撤诉的案件,没有新的事实、证据,重新起诉的,应当退回人民;

(六)符合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二项至第六项规定情形的,应当裁定终止审理或者退回人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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