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案件可以退回,退回需要符合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经特赦令免除刑罚、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等情形。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八十一条
人民对提起公诉的案件审查后,应当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属于告诉才处理的案件,应当退回人民,并告知被害人有权提起自诉;
(二)不属于本院管辖或者被告人不在案的,应当退回人民;
(三)不符合前条第二项至第规定之一,需要补充材料的,应当通知人民在三日内补送;
(四)依照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第三项规定宣告被告人无罪后,人民根据新的事实、证据重新起诉的,应当依法受理;
(五)依照本解释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裁定准许撤诉的案件,没有新的事实、证据,重新起诉的,应当退回人民;
(六)符合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二项至第六项规定情形的,应当裁定终止审理或者退回人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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