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开庭前,提前3天通知当事人。
1、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
人民审理民事案件,应当在开庭三日前通知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公开审理的,应当公告当事人姓名、案由和开庭的时间、地点。
2、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二条第三款规定:人民确定开庭日期后,应当将开庭的时间、地点通知人民,传唤当事人,通知辩护人、诉讼代理人、证人、鉴定人和翻译人员,传票和通知书至迟在开庭三日以前送达。公开审判的案件,应当在开庭三日以前先期公布案由、被告人姓名、开庭时间和地点。
开庭前,提前3天通知当事人。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人民审理民事案件,应当在开庭三日前通知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三十六条 人民审理民事案件,应当在开庭三日前通知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公开审理的,应当公告当事人姓名、案由和开庭的时间、地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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