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1、国有独资公司的董事
2、国有独资企业的财务负责人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 第二十二条 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依照法律、行规以及企业章程的规定,任免或者建议任免国家出资企业的下列人员:任免国有独资企业的经理、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任免国有独资公司的董事长、副董事长、董事、监事会和监事;向国有资本控股公司、国有资本参股公司的股东会、股东大会提出董事、监事人选。国家出资企业中应当由职工代表出任的董事、监事,依照有关法律、行规的规定由职工民主选举产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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