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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住院费用应该谁垫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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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住院费的垫付方是:侵权人或者受害人垫付。如果无人垫付的,保险公司以及救助基金管理机构,在收到交通管理部门的通知后,应当及时垫付抢救费用。此外,医院也不得因为没有支付抢救费用而拒绝治疗。

一、被车撞了对方不垫付医药费怎么办

被车撞了对方不垫付医药费的办法如下:

1、可以向交警部门请求协调要求肇事者垫付,若肇事者不垫付医疗费,即可以自己先行垫付医疗费,之后再进行起诉索取赔偿;

2、也可以寻找肇事者的保险公司,由保险公司在责任范围内支付抢救费用,抢救费用超过责任限额的,且对方无力赔偿的,可以由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会先行垫付部分或全部抢救费用,之后在追偿。

一、交通事故的认定如下:

1、必须是车辆造成的;

2、是在道路上发生的;

3、在运动中发生;

4、有事态发生。

二、交通事故责任划分如下:

1、一方当事人的违章行为造成交通事故的应负全部责任;

2、两方当事人的违章行为共同造成事故的,违章行为在事故中作用大的一方负主要责任,另一方负次要责任;

3、三方以上当事人的违章行为共同造成交通事故的,根据各自的违章行为在交通事故中的作用大小划分责任。

总而言之,车主不愿垫付的话联系定责的交警,由交警部门向道路交通事故责任救助基金管理机构提交书面材料请求垫付医疗费用;并且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医院对在交通事故中受伤的人员有救治的义务,医院不能应伤者未及时支付医疗费用就拒绝或拖延救治。

二、交通事故肇事者不支付伤者的抢救费怎么办

交通事故发生后,对伤者的抢救是刻不容缓的。

为了保证伤者及时得到抢救治疗,《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五条规定:医疗机构对交通事故中的受伤人员应当及时抢救,不得因抢救费用未及时支付而拖延救治。

肇事车辆参加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的,由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范围内支付抢救费用;

抢救费用超过责任限额的,未参加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或者肇事后逃逸的,由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先行垫付部分或者全部抢救费用,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机构有权向交通事故责任人追偿。

如果交通肇事者不愿支付受害人的抢救费,而他的车辆参加了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的情况下,根据以上法律规定,可由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范围内支付抢救费用。

如果抢救费用超过了责任限额,就由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先行垫付,然后由基金的管理机关依据谢某的事故责任向他追偿。

三、双方都支付不起医疗费该怎么办

如果对方负事故全部责任,双方都力垫付医药费的,主要可能通过以下途径处理:

1、由对方高其保险公司提出申请,由对方的保险公司先行赔偿交强险的医疗费用赔偿10000元;

2、向处理事故的交警部门反映情况,则交警部门通知当地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机构垫付伤者的医疗费用。

法律依据:

《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试行办法》

第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时,救助基金垫付道路交通事故中受害人人身伤亡的丧葬费用、部分或者全部抢救费用;

(一)抢救费用超过交强险责任限额的;

(二)肇事机动车未参加交强险的;

(三)机动车肇事后逃逸的。

依法应当由救助基金垫付受害人丧葬费用、部分或者全部抢救费用的,由道路交通事故发生地的救助基金管理机构及时垫付。救助基金一般垫付受害人自接受抢救之时起72小时内的抢救费用,特殊情况下超过72小时的抢救费用由医疗机构书面说明理由。具体应当按照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发生地物价部门核定的收费标准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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