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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建设合同的诉讼时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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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司法实践中,一般以如下观点支持原告的请求未过诉讼效。

1、认为施工合同对付款时间未明确约定,所以诉讼请求未过时效。例如合同中,尤其最终被认定为无效的合同中,条款如约定付款时间为“付款时间为出具施工图审查合格证书5日内”,“付款时间为工程验收后5日内”等等,通常认为以上约定是以不确定时间事件为节点用作付款时间,当这类涉案工程一无招标或非法转包等因素而无效时,根本不可能进行“施工图审查”或“工程验收”,据此认为该合同对付款时间未明确约定,从而认定诉讼时效未过。

2、发包方与承包方对涉案工程未进行结算。这是大部分法官均采纳此观点认为原告请求支付工程款未过诉讼时效。是的,当未结算清楚时,谁也不清楚该付多少钱,那就无法确定付款的时间点,从而无法判断是否过了诉讼时效。

(二)律师认为原告为保险起见,应当提交追过工程款的证据,以此证明诉讼时效中断,最终让法官支持诉讼时效未过。如下证据供参考:

1、曾经打过电话追款的电话清单或录音。

2、曾经追过款的信件或律师函。

3、证人证言。当无法提供书面证据的前提下,当事人选择证人证言出庭作证是一个不错的策略。有律师认为,这个方法不妥,对方会反驳或不会采纳。笔者认为原告提供证人的证言以证明诉讼时效发生了中断,对方一般无法提供证据予以反驳,因此认定诉讼时效已发生中断的机会极大。不要忘记:“借债还钱”的观念深入人心,根深蒂固,法官也是常人,他也会受此影响,当到确实相信对方是欠款的情况下,他从心底里希望你的主张得到实现,前提是有证据支撑,哪怕是证人证言!

三、总结:在建设工程纠纷中的原告,不论是因客观上原因,还是主观上原因导致时间过长而主张工程款时,不要怕诉讼时效会过;首先要做的事是让专业的律师为您分析,商量对策。上述是投资建设合同的诉讼时效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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