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讲述了在不同地区,立案标准对于财物价值的确定方式以及相应的法律规定。具体而言,对于财物价值的计算,可以采用重置价值或折旧价值的方法。同时,文章也提到了故意毁坏财物罪的立案标准和构成要件,以及侵占罪的定义和相关规定。最后,文章还特别强调了捡到他人东西不构成侵占罪,但如果据为己有且财物价值较大则构成侵占罪。
法律分析
某些地区的立案标准为1万,而其他地区则降至5千。
由于财物的价值随耗损、市场波动而变化,那么如何确定行为对象的价值?价值的计算方式主要有:
一为重置价值,即在市场上购买同质同量财物所需的货币量;
二为折旧价值,即按一定的折旧率计算得出的财物价值。原则上应依行为人拒不退还、拒不交出之时的重置价值确定行为对象价值。
任何人不得非法侵占属于自己的财产,否则一旦构成非法侵占罪,受害人在向起诉之后,侵占主体不仅需要停止侵占行为,同时会被判处支付罚金。对于侵占财产数额较大的,在审理案件结束后,会宣布最低最低执行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处罚。
一、砸人家大门属于什么罪
毁坏他人财物,数额较大或情节严重的,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
1、行为人砸坏他门,如果大门的价值达人民币五千元以上或者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
2、如果大门价值达人民币五万元以上或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二、故意毁坏财物罪立案标准包括:
1、造成公私财物损失五千元以上的;
2、毁坏公私财物三次以上的;
3、纠集三人以上公然毁坏公私财物的;
4、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三、故意损害财物罪构成要件:
1、客体,财产所有权,犯罪嫌疑人的行为侵犯了公私财产的所有权;
2、主体,自然人,单位不能成为本罪的主体;
3、客观方面,行为人实施了毁坏财物的行为。而且只有在毁坏的财物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时,才能成立本罪。否则,不构成犯罪;
4、主观方面,行为人具有毁坏财物的故意。即在认识到其行为所具备的社会危害性的前提下,实施故意毁坏财物的行为。
四、捡到他人东西据为己有构成侵占罪吗
单纯的捡到他人财物不构成侵占罪,但据为己有且财物价值数额较大构成侵占罪。依据《刑法》第二百七十条规定:将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退还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二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将他人的遗忘物或者埋藏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交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本条罪,告诉的才处理。他人掉落或者遗失的财物属于他人的遗忘物,拒不交出且价值较大构成侵占罪。
结语
本文讲述了在不同地区立案标准不同的情况下,如何确定行为对象的价值以及相关的法律规定。在确定价值时,可以采用重置价值或折旧价值的方法。同时,如果任何人非法侵占属于自己的财产,会构成非法侵占罪,并需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故意毁坏财物罪的立案标准包括造成财物损失五千元以上、毁坏财物三次以上等。捡到他人东西据为己有不构成侵占罪,但如果据为己有的财物价值较大,则构成侵占罪。
法律依据
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十四章 附 则 第三百八十 本规定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1998年5月14日发布的《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令第35号)和2007年10月25日发布的《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修正案》(令第95号)同时废止。
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十四章 附 则 第三百八十七条 机关可以使用电子签名、电子指纹捺印技术制作电子笔录等材料,可以使用电子印章制作法律文书。对案件当事人进行电子签名、电子指纹捺印的过程,机关应当同步录音录像。
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八章 侦 查 第二节 讯问犯罪嫌疑人 第二百零九条 对犯罪嫌疑人供述的犯罪事实、无罪或者罪轻的事实、申辩和反证,以及犯罪嫌疑人提供的证明自己无罪、罪轻的证据,机关应当认真核查;对有关证据,无论是否采信,都应当如实记录、妥善保管,并连同核查情况附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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