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一方的婚前房产离婚时仍属个人财产,无权分割,但双方约定另行处理。婚后将配偶名字登记在产权证上,应视为共同财产。产权登记有另一方名字并不一定二分之一,需综合考虑各方贡献等因素。
法律分析
夫妻一方的婚前房产属于个人财产,不因结婚转变为夫妻共同财产。因此,离婚时该房产仍属于该方个人财产,另一方无权分割。但如果双方对该房产有约定,离婚时应按照约定处理。
婚后,将配偶名字登记在房产证上,可视为夫妻重新约定其婚前个人财产的归属,并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如果产权证上有另一方的名字,则该方对房产有产权份额,但并不一定为二分之一。关于如何分割,若有协议则按协议处理,若无协议则需综合考虑各方对房产的贡献等因素。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五条
男女双方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的规定。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夫或者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相对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者妻一方的个人财产清偿。 该内容由 信金国律师 和 家和律云 共创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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