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折扣折让行为开具红字专用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6〕1279号)规定,纳税人销售货物并向购买方开具专用后,由于购货方在一定时期内累计购买货物达到一定数量,或者由于市场价格下降等原因,销货方给予购货方相应的价格优惠或补偿等折扣、折让行为,销货方可按现行《专用使用规定》的有关要求,开具红字专用。
同时,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若干具体问题的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3〕154号)规定,纳税人采取折扣方式销售货物,如果销售额和折扣额在同一张上分别注明的,可按折扣后的销售额征收。如果将折扣额另开,不论其在财务上如何处理,均不得从销售额中减除折扣额。另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商业企业向货物供应方收取的部分费用征收流转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4〕136号)规定,商业企业向供货方收取的部分收入,按照以下原则征收或营业税:
1.对商业企业向供货方收取的与商品销售量、销售额无必然联系,且商业企业向供货方提供一定劳务的收入,例如进场费、广告促销费、上架费、展示费、管理费等,不属于平销返利,不冲减当期进项税额,应按营业税的适用税目税率征收营业税;
2.对商业企业向供货方收取的与商品销售量、销售额挂钩(如以一定比例、金额、数量计算)的各种返还收入,均应按照平销返利行为的有关规定冲减当期进项税额,不征收营业税。
此外,国税发〔2004〕136号文件还规定,商业企业向供货方收取的各种收入,一律不得开具专用。
一、开需要什么资料
专用的开票资料:
1、购买方单位名称、
2、购买方纳税人识别号
3、购买方公司经营地址及电话
4、购买方的开户行及账号
以上资料可以通过提供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等三证来获取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暂行条例》第二十一条纳税人发生应税销售行为,应当向索取专用的购买方开具专用,并在专用上分别注明销售额和销项税额。
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开具专用:
(一)应税销售行为的购买方为消费者个人的;
(二)发生应税销售行为适用免税规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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