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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a股可转换公司债券审判规定都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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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可转换公司债券管理暂行办法》第9条上市公司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最近3年连续盈利,且最近3年净资产利润率平均在10%以上;属于能源、原材料、基础设施类的公司可以略低,但是不得低于7%;

(2)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后,资产负债率不高于70%;

(3)累计债券余额不超过公司净资产额的40%;

(4)募集资金的投向符合国家产业;

(5)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利率不超过银行同期存款的利率水平;

(6)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发行额不少于人民币1亿元;

(7)证券委员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2、《关于做好上市公司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工作的通知》第1条:“上市公司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除应当符合《可转换公司债券管理暂行办法》第九条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1)经注册会计师核验,公司最近三个会计年度加权平均净资产利润率平均在10%以上;属于能源、原材料、基础设施类的公司可以略低,但是不得低于7%。经注册会计师核验,公司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最近三个会计年度的净资产利润率平均值原则上不得低于6%。公司最近三个会计年度净资产利润率平均低于6%的,公司应当具有良好的现金流量。最近三年内发生过重大重组的公司,以重组后的业务以前年度经审计的盈利情况计算净资产利润率。上市不满三年的公司,以最近三个会计年度平均的净资产利润率与股份公司设立后会计年度平均的净资产利润率相比较低的数据为准。

(2)上市公司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前,累计债券余额不得超过公司净资产额的40%;本次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后,累计债券余额不得高于公司净资产额的80%。公司的净资产额以发行前一年经审计的年报数据为准。”

3、《上市公司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实施办法》第6条:“发行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国不予核准其发行申请:

(1)最近三年内存在重大违法违规行为的;

(2)最近一次募集资金被擅自改变用途而未按规定加以纠正的;

(3)信息披露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的;

(4)公司运作不规范并产生严重后果的;

(5)成长性差,存在重大风险隐患的;

(6)中国认定的其他严重损害投资者利益的情形。”

4、《证券法》第16条:“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或者授权的部门应当自受理证券发行申请文件之日起三个月内作出决定;不予核准或者审批的,应当作出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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