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亲友非法牟利罪在《刑法》第166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六十六条
【为亲友非法牟利罪】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有下列情形之一,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致使国家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一)将本单位的盈利业务交由自己的亲友进行经营的;
(二)以明显高于市场的价格向自己的亲友经营管理的单位采购商品或者以明显低于市场的价格向自己的亲友经营管理的单位销售商品的;
(三)向自己的亲友经营管理的单位采购不合格商品的。
一、为亲友非法牟利罪的立案标准是怎样的?
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为亲友非法牟利,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追诉:
1、造成国家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
2、使其亲友非法获利数额在20万元以上的;
3、致使有关单位破产,停产、停业6个月以上或者被吊销许可证和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解散的;
4、其他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情形。
二、涉嫌为亲友非法牟利罪满足哪些条件可以申请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继续侦查的。
对拘留的犯罪嫌疑人,证据不符合逮捕条件,以及提请逮捕后,人民不批准逮捕,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条件的,可以依法取保候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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