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纠纷的处理方式有和解、调解、仲裁和诉讼等。当事人之间的使用权转让是需要经过相关行政部门的审批才能转让的,所以,既可以提起民事诉讼,也可以提起行政诉讼。
《土地管理法》第十四条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处理。单位之间的争议,由县级以上处理;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的争议,由乡级或者县级以上处理。当事人对有关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处理决定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起诉。在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解决前,任何一方不得改变土地利用现状。
一、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与出让之区别
(一)主体不同。
出让主体:国有土地所有者,即国家,由法律授权的县以上予以具体实施;
转让主体: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土地使用者。[page]
(二)行为性质不同根据物权理论,出让,他物权设定;转让:他物权转移。
(三)转移条件与程序不同出让条件无,签订出让合同,缴出让金,即可;转让条件有,转让须经申请、审批或补办出让手续,缴纳税费,方可登记过户。
(四)交易市场不同出让,一级市场,即国家作为国有土地所有者垄断;转让:二级市场,即符合法定条件的自由转让。
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方式
(一)转让方式
1、出售;
2、交换;
3、赠与;
4、以土地使用权作价出资或入股;
5、一方提供土地使用权,另一方提供资金合作建房;
6、因企业被收购、兼并或合并,房地产权属随之转移的;
7、以房地产抵债的;
8、其他(继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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