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经营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既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单位。非法经营罪的主观方面为故意,包括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过失不构成本罪。即行为人明知是非法经营行为而故意实施。刑法条文没有明确规定构成本罪必须以谋利为目的,但一般认为,本罪是典型的商业犯罪,因而在主观上谋取商业利益的目的尤为明显。由于本罪被规定在“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一章中,因此,本罪的同类客体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这是可以确定的。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国家规定,非法从事经营活动,扰乱市场经济秩序,情节严重的行为。这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行为人必须违反国家规定。按照刑法第96条的解释,“违反国家规定”是指违反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法律和决定,以及制定的行规、规定的行政措施、发布的决定和命令。当然,国家管理市场经营活动的法律、法规并非一成不变的,而是随着经济形势的发展和经济的调整而变化的。
(2)行为人必须具有从事非法经营活动,扰乱市场秩序的行为。这具体包括:未经许可经营国家规定的专营、专卖物品或者其他买卖的物品;买卖进出口许可证、进出口原产地证明以及其他法律、行规规定的经营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非法经营证券、期货或者保险业务的;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这主要是指相关立法、司法解释规定的其他类型的非法经营行为。例如,全国常委会1998年12月29日通过的《关于惩治骗购外汇、逃汇和非法买卖外汇犯罪的决定》第4条、1998年12月11日最高人民通过的《关于审理非法出版物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1条、最高人民在4月18日通过的《关于审理扰乱电信市场管理秩序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最高人民在4月10日公布的《关于情节严重的传销或者变相传销行为如何定性问题的批复》等规定的其他非法经营行为。
(3)行为人的非法经营行为必须是情节严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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