补办出生证明流程具体如下:父母或监护人准备好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新生婴儿家庭的户口簿以及原签单位有关出生医学记录的证明材料等材料。申请人到父母户口所在地的县级或者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或受委托的县级妇幼保健机构)申请补办即可。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第二十三条
医疗保健机构和从事家庭接生的人员按照卫生行政部门的规定,出具统一制发的新生儿出生医学证明;有产妇和婴儿死亡以及新生儿出生缺陷情况的,应当向卫生行政部门报告。
第二十四条
医疗保健机构为产妇提供科学育儿、合理营养和母乳喂养的指导。
医疗保健机构对婴儿进行体格检查和预防接种,逐步开展新生儿疾病筛查、婴儿多发病和常见病防治等医疗保健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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