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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前房屋婚后拆迁是否会变成夫妻共同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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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迁补偿款包括房屋价值和家庭成员的其他补偿,房屋价值补偿属于个人财产,其他补偿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夫妻在婚姻期间所得的工资、收益、知识产权、继承财产等属于共同财产,登记在一方名下的房屋也是共同财产。婚前财产分为个人财产、已取得的财产权利、孳息和转化后的财产。

法律分析

拆迁补偿款的构成不仅包括对房屋价值的补偿,还有对家庭成员的其他补偿。对于拆迁补偿款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需要区别对待,不能一概而论。

拆迁补偿中房屋的价值补偿应当属于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对于搬迁或者临时安置补偿、停产停业损失补偿、拆迁奖励的部分,应该属于夫妻双方的共同财产,因为这部分补偿依靠家庭成员的相互配合,不是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在婚后的孳息和自然增值。

婚前房屋婚后拆迁补偿款的认定:根据《最高人民关于适用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二十六条的规定,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在婚后产生的收益,除孳息和自然增值外,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因此,拆迁补偿中对房屋的价值补偿只是房屋价值形态的转变,即使拆迁房屋获得增值,也应当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在婚后的自然增值。而搬迁或者临时安置补偿、停产停业损失补偿、拆迁奖励的部分,应该属于夫妻双方的共同财产。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1、工资、奖金、劳务报酬;2、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在婚后产生的收益,除孳息和自然增值外,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3、知识产权的收益,是指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实际取得或者已经明确可以取得的财产性收益;4、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是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5、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取得的收益;6、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7、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基本养老金、破产安置补偿费;8、由一方婚前承租、婚后用共同财产购买的房屋,登记在一方名下的,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夫妻一方婚前财产可分为以下4类:1、个人所有的财产,如工资、奖金,从事生产、经营取得的收益,知识产权的收益,因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资本收益以及其他合法收入;2、一方婚前已经取得的财产权利,如一方婚前取得的债权等;3、婚前财产的孳息,包括个人财产婚前孳息;4、一方婚前以货币、股权等形式存在,而婚后表现为另一形态的财产。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第一千零六十三条

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

(三)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最高人民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二十六条

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在婚后产生的收益,除孳息和自然增值外,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第三十一条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条规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不因婚姻关系的延续而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该内容由 信金国律师 和 家和律云 共创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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