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教育行政部门,一般称为教育部,是国家一级主管教育的工作部门。 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地方教育行政部门分为省、市、县三级,它受同级统一领导,并受上级教育行政部门的领导或者业务指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组织法》规定,地方各级教育行政部门的设置,由本级报请上级批准建立。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第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机构实行民主集中制的原则。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都由民主选举产生,对人民负责,受人民监督。 国家行政机关、监察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都由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对它负责,受它监督。 和地方的国家机构职权的划分,遵循在的统一领导下,充分发挥地方的主动性、积极性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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