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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指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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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行政部门指的是国家的各级对教育事业进行组织领导和管理的机构或部门
由于世界各国的社会政治制度、国家、文化传统等互不相同,所以各国的教育行政部门的职责和权限有很大不同。一般来讲,各个国家的教育行政部门可以分为教育行政部门和地方教育行政部门两类。
中国教育部职能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管全国教育工作的行政部门称教育部,是1949年11月1日成立的。它所担负的主要职责是:
①贯彻执行中国党和国家的方针、,研究教育理论,总结实践经验,制订教育工作的具体、行规和学制等重要制度,制订教育事业的长远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督促、检查和组织实施。
②制订普通教育(包括幼儿教育、小学教育、中学教育、中等师范教育、特殊教育等)的具体方针、等重要规章制度;制订教学计划、教学大纲等基本文件,组织编审教材和教学参考书;制订普通学校师资管理的原则、办法和师资培训规划,指导、督促、检查普通教育工作,组织经验交流。
③会同有关部门制订职业技术教育的具体、发展规划和重要规章制度,指导、督促、检查职业技术教育工作。
④会同有关部门制订高等教育的具体、发展规划和重要规章制度,规定各类高等学校的培养目标、质量要求和专业目标;制订教学计划、教学大纲的原则,组织制订参考性的教学计划和教学大纲,统一规划、组织高等院校教材的编选、审查和出版工作;制订高等院校干部和教师管理的方针、原则、办法及培训规划和实施计划;指导高等院校的思想政治工作、教学工作、科研工作等;统一指导和组织全国高等院校的招生工作;统一管理全国研究生的培养工作,领导高等院校的学位授予工作。
⑤协同有关部门指导全国职工教育、农民教育,电视、广播大学和各种形式高等学校的工作,以及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工作;制订机关、团体办学及民办学校的具体和管理办法。
⑥制订少数民族教育的具体方针、和重要规章制度,组织少数民族文字教材的编译出版工作,指导、督促、检查少数民族教育工作。
⑦负责与各建交国家间进行教育合作和交流,管理教育部门的国际学术交流及援外、外援的有关计划、组织和人员往来的工作等。教育部设有主管高等教育、中等教育、初等教育、师范教育、计划、科技、外事、基建等工作的司、局,并设教育科学研究所、教材出版社、电化教育馆等事业单位。除教育部外,其他各部、委等业务部门也都设有相应的教育行政机构,主管本部门或本系统各级各类教育事业。
中国地方教育行政部门职能
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地方教育行政部门分为省、市、县三级,它受同级统一领导,并受上级教育行政部门的领导或者业务指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组织法》规定,地方各级教育行政部门的设置,由本级报请上级批准建立。
中国的地方教育行政部门的基本任务和职能是:贯彻执行的教育方针、和法令以及上级教育行政部门的教育工作指示;负责本地区教育事业发展计划、基本建设、教育经费、干部和教师的管理工作;领导本地区各级各类学校的教育和教学工作,并对厂矿企业举办的学校进行业务指导。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
第十四条 和地方各级根据分级管理、分工负责的原则,领导和管理教育工作。
中等及中等以下教育在领导下,由地方管理。
高等教育由和省、自治区、直辖市管理。
第十五条 教育行政部门主管全国教育工作,统筹规划、协调管理全国的教育事业。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教育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教育工作。
县级以上各级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教育工作。
第十六条 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应当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报告教育工作和教育经费预算、决算情况,接受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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