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教育局规定在职教师是不可以开补习班。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
第七十四条 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收取费用的,由责令退还所收费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七十五条 违反国家有关规定,举办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的,由教育行政部门或者其他有关行政部门予以撤销;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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