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判决书、调解书或离婚协议规定了孩子的探视权,但在实际的履行中,一方或其父母以各种理由拒不让另一方行使探望权,享有探望权的一方可通过所在地的居委会沟通协商,协商未果的话,可以在收集相关证据的前提下,向人民提起侵权之诉。
对拒不执行有关探望子女的判决或者裁定的,人民可对有的判决或者裁定的,人民可对有协助义务的个人和单位采取拘留、罚款等强制措施。
【法律依据】
根据《民法典》第1086条规定: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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