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谈好入职,用人单位拒绝的,由此给劳动者造成的损失,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根据《民法典》的规定,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有违背诚信原则行为的,造成对方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法律依据:
根据2021年1月1日生效的《民法典》第五百条
当事人年1月1日生效的《民法典》第五百条
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对方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一)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
(二)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
(三)有其他违背诚信原则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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