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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注销登记的材料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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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注销登记需要提交的材料:1、公司清算组负责人签署的《公司注销登记申请书》;2、公司签署的《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复印件;应标明具体委托事项、被委托人的权限、委托期限。3、清算组成员《备案确认通知书》;4、依照《公司法》作出的决议或者决定;的裁定解散、破产的,行政机关责令关闭的,应当分别提交的裁定文件或行政机关责令关闭的决定。因违反《公司登记管理条例》有关规定被公司登记机关依法撤销公司设立登记的,提交公司登记机关撤销公司设立登记的决定。5、经确认的清算报告;6、刊登注销公告的报纸报样;7、法律、行规规定应当提交的其他文件;有分公司的公司申请注销登记,还应当提交分公司的注销登记证明。8、公司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副本。法律依据:《公司法》。

合伙企业注销登记需提交哪些材料?

注销合伙企业的具体流程如下:1、向工商局提出注销登记的申请,填写注销登记申请表;2、提交清算报告、债务清偿保证书、完税证明等材料;3、工作人员审查材料;4、符合条件的,受理申请;5、作出准予注销登记的决定。《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第四十五条规定,企业法人根据《条例》第二十条规定,申请注销登记,应提交下列文件、证件:(一)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注销登记申请书;(二)原主管部门审查同意的文件;(三)主管部门或者清算组织出具的负责清理债权债务的文件或者清理债务完结的证明。法律依据:《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第四十五条企业法人根据《条例》第二十条规定,申请注销登记,应提交下列文件、证件:(一)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注销登记申请书;(二)原主管部门审查同意的文件;(三)主管部门或者清算组织出具的负责清理债权债务的文件或者清理债务完结的证明。

合伙企业注销登记需提交哪些材料?

注销合伙企业的具体流程如下:1、向工商局提出注销登记的申请,填写注销登记申请表;2、提交清算报告、债务清偿保证书、完税证明等材料;3、工作人员审查材料;4、符合条件的,受理申请;5、作出准予注销登记的决定。《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第四十五条规定,企业法人根据《条例》第二十条规定,申请注销登记,应提交下列文件、证件:(一)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注销登记申请书;(二)原主管部门审查同意的文件;(三)主管部门或者清算组织出具的负责清理债权债务的文件或者清理债务完结的证明。法律依据:《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第四十五条企业法人根据《条例》第二十条规定,申请注销登记,应提交下列文件、证件:(一)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注销登记申请书;(二)原主管部门审查同意的文件;(三)主管部门或者清算组织出具的负责清理债权债务的文件或者清理债务完结的证明。

公司注销,去哪个部门注销登记

公司注销应当去公司登记机关,由公司指定或者委托公司员工或者具有资格的代理机构的代理人作为申请人办理注销登记。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一百八十 公司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当制作清算报告,报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人民确认,并报送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登记,公告公司终止。《最高人民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规定(二) 》 第二十条 公司解散应当在依法清算完毕后,申请办理注销登记。公司未经清算即办理注销登记,导致公司无法进行清算,债权人主张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东,以及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对公司债务承担清偿责任的,人民应依法予以支持。公司未经依法清算即办理注销登记,股东或者第三人在公司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时承诺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债权人主张其对公司债务承担相应民事责任的,人民应依法予以支持。

合伙企业注销登记需要提交哪些材料?

注销合伙企业的具体流程如下:1、向工商局提出注销登记的申请,填写注销登记申请表;2、提交清算报告、债务清偿保证书、完税证明等材料;3、工作人员审查材料;4、符合条件的,受理申请;5、作出准予注销登记的决定。《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第四十五条规定,企业法人根据《条例》第二十条规定,申请注销登记,应提交下列文件、证件:(一)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注销登记申请书;(二)原主管部门审查同意的文件;(三)主管部门或者清算组织出具的负责清理债权债务的文件或者清理债务完结的证明。法律依据:《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第四十五条企业法人根据《条例》第二十条规定,申请注销登记,应提交下列文件、证件:(一)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注销登记申请书;(二)原主管部门审查同意的文件;(三)主管部门或者清算组织出具的负责清理债权债务的文件或者清理债务完结的证明。

申请公司注销登记有哪些情形

法律分析:公司申请注销登记,应当提交下列文件:(一)公司清算组织负责人签署的注销登记申请书;(二)破产裁定、公司依照《公司法》作出的决议或者决定、行政机关责令关闭的文件;(三)股东会或者有关机关确认的清算报告;(四)《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等等。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一条 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健全监督制度,通过核查反映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活动情况的有关材料,履行监督责任。行政机关依法对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的活动进行监督检查时,应当将监督检查的情况和处理结果予以记录,由监督检查人员签字后归档。公众有权查阅行政机关监督检查记录。行政机关应当创造条件,实现与被许可人、其他有关行政机关的计算机档案系统互联,核查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活动情况。第七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办理有关行政许可的注销手续:(一)行政许可有效期届满未延续的;(二)赋予公民特定资格的行政许可,该公民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的;(三)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终止的;(四)行政许可依法被撤销、撤回,或者行政许可证件依法被吊销的;(五)因不可抗力导致行政许可事项无法实施的;(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当注销行政许可的其他情形。 该内容由 刘倩律师 和 律说律答 共创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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