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贯彻落实有关房地产市场的,坚持“房子是用来住的,不是用来炒的”定位,按照“综合施策、分类”原则,宁波市发布了关于保持和促进宁波市房地产市场平稳运行的通知、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市场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通知等,明确了宁波购房资格条件。
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市场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通知
甬建发〔2021〕41号
各区县(市)、功能园区管委会,各有关单位:
为更好贯彻落实“房子是用来住的、不是用来炒的”定位,坚决抑制房地产投资投机行为,落实“稳地价、稳房价、稳预期”目标,促进我市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经市同意,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扩大限购区域,从严审核购房资格
(一)住房限购区域扩大至宁波绕城高速所围区域,以及江北区慈城镇,镇海区招宝山街道、蛟川街道,鄞州区云龙镇、姜山镇、下应街道、首南街道,奉化区方桥街道行政区域和宁波东钱湖旅游度假区,限购区域同时执行限售。
(二)申请购买限购区域内住房或者申请海曙、江北、镇海、北仑、鄞州、奉化区(以下简称“市六区”)内优先认购新建商品住房的,家庭住房情况核查范围扩大为市六区。
非本市户籍居民家庭申请购买限购区域内新建商品住房或二手住房的,应当提供自购房之日起前3年内在本市连续缴纳24个月及以上,且无补缴记录的社会保险缴纳证明。非本市市六区户籍居民家庭申请优先认购新建商品住房的,应当提供自购房之日起前3年内在市六区连续缴纳24个月及以上,且无补缴记录的社会保险缴纳证明。
(三)企业等法人及非法人组织暂停在限购区域内购买住房,经批准的人才公寓等项目除外。
二、完善住房交易规则,加强住房交易管理
(四)规范房源核验发布,在发布挂牌房源信息时同步匹配同类房源近期网签价格区间,提高市场价格信息透明度。加强对二手住房挂牌价格的监测,及时下架挂牌价格明显异常房源。
(五)建立热点学区二手住房交易参考价格发布机制,落实交易参考价格在金融信贷等应用。
(六)赠与限购区域内住房的,受赠居民家庭应当具备在限购区域内的购房资格。赠与人赠与住房后2年内在限购区域购买住房的,已赠与的住房计入赠与人家庭住房核查套数。
三、加大住宅用地供应,优化房价地价联动机制
(七)加大住宅用地供应,2021年市区计划供应住宅用地面积在近5年平均供应土地面积基础上增加12%以上。加强租赁住房用地保障,2021年市区计划供应租赁住房用地面积不少于住宅用地总面积的10%。优化房价地价联动出让模式,住宅用地限房价出让范围从市五区扩大到市六区。完善住宅用地出让机制,试行“限房价、限地价、竞自持租赁住房”等方式竞价。
四、强化金融和税收管理,抑制投资购房需求
(八)严格落实差别化住房信贷,支持居民购买首套自住住房需求,抑制利用信贷资金投资投机行为。加大房地产贷款集中度管理工作力度,严格审核购房人首付资金来源,从严查处经营贷、消费贷等信贷资金违规流入房地产领域的行为。
购房人缴纳契税,家庭住房套数的核查范围由市五区扩大至市六区。
五、强化市场秩序监管,严厉打击违法违规行为
(九)加强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管理,严厉打击违规收费、操控认筹比例、捂盘惜售、捆绑销售等行为;加强网络、自媒体等媒介发布价格管理,严厉打击煽动价格上涨、散布不实市场信息、恶意炒作房价等行为;加强房地产经纪机构及其从业人员管理,严厉打击非法赚取差价等扰乱市场秩序、损害市场主体合法权益的违规行为。
六、夯实主体责任,完善房地产长效机制
(十)健全完善房地产市场工作评价考核机制,严格落实房地产“一县一策”工作任务。大力发展住房租赁市场,加大租赁住房建设力度,落实财政支持住房租赁市场发展试点目标任务,探索商品房现房销售,稳步推进共有产权住房建设,加快完善我市住房体系。
本通知自2021年4月17日起实施,之前规定与本通知不符的,以本通知为准。各县(市)、杭州湾新区结合房地产市场实际情况,参考本通知精神,研究制订方案,报宁波市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联席会议办公室备案后实施。
宁波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宁波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宁波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国家税务总局宁波市税务局
中国人民银行宁波市中心支行
宁波银保监局
2021年4月16日
《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市场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通知》解读
一、为什么出台《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市场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通知》?
答:为积极应对市场变化,及时解决二手住房价格涨幅过快、部分地区土地市场过热带来的一系列问题,经市同意,六部门联合出台了《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市场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通知》,从限购区域和购房资格、二手房交易管理、土地供应机制、金融和税务管理、整顿市场违规行为和落实主体责任等六大方面提出十条措施,进一步完善我市房地产市场,确保我市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
二、新对限购区域作了哪些调整?
答:住房限购区域由目前的“北环西路—广元路、广元路延伸段(规划)—西洪大桥(在建)—秋实路—鄞县大道—机场路—鄞州大道—鄞县大道—宁波绕城高速G1504—东环南路—东环北路—北环东路—北环西路”所围区域扩大至宁波绕城高速所围区域,以及江北区慈城镇,镇海区招宝山街道、蛟川街道,鄞州区云龙镇、姜山镇、下应街道、首南街道,奉化区方桥街道和东钱湖旅游度假区所辖行政区域。
此次限购区域调整,由原来的约240平方公里扩大到现在约990平方公里,将近期我市商品房、二手房热点板块基本纳入了限购区域,同时还将奉化区方桥街道所辖区域纳入限售区域。
三、我市购房资格有哪些变化?
答:购房资格方面,《通知》主要在以下方面作出了调整:一是购房资格核查范围由市五区扩大至市六区(含奉化区);二是收紧非本市户籍家庭购房资格条件,取消“个人所得税缴纳证明”,保留社会保险缴纳证明作为非本市户籍居民家庭申请限购区域内购房资格依据,且社会保险缴纳证明应当无补缴记录;三是暂停企业等法人或非法人组织在限购区域内购买住房。
需要特别说明的是,属于本市引进的顶尖人才、特优人才、领军人才、拔尖人才、高级人才等五类非本市户籍高层次人才,在我市限购区域购买住房或者在市六区申请无房户优先认购新建商品住房的,仍按照原执行,即凭人才部门出具的高层次人才认定证明,可以不提供社会保险缴纳证明。
四、对于二手住房市场有哪些新的管控措施?
答:对于二手住房市场,《通知》主要是从“完善二手住房交易规则”和“加强住房交易管理”两个方面着手规范。
完善二手住房交易规则方面,一是规范房源核验发布,在房源发布挂牌信息时同步匹配同类房源近期(近六个月)网签价格区间(以按揭贷款成交案例为基准),提高市场价格信息透明度。加强对二手住房挂牌价格的监测,及时下架挂牌价格明显背离网签价格区间的二手住房源。
二是建立热点学区二手住房交易参考价格发布机制,引导和规范热点学区二手住房的挂牌和交易行为,落实交易参考价格在金融信贷等应用,抑制热点学区二手住房价格的人为炒作和非理性上涨。
加强住房交易管理方面,严格限购区域内二手住房赠与,堵住利用赠与方式规避限购的漏洞。《通知》规定,赠与限购区域内住房的,受赠居民家庭应当具备在限购区域内的购房资格。赠与人赠与住房后2年内在限购区域购买住房的,已赠与的住房计入赠与人家庭住房套数。
例一:本市居民赵某在我市市中心有一套住房,已持有10年。因为与同是本市居民的李某从小一起长大,想把自己的房子赠给李某。按照新,李某及其家庭须符合宁波的限购,李某及其家庭成员在市六区范围内无房或者只有一套住房,才有资格接受赵某的房产赠与。
例二:本市居民张某在中心城区某小学附近有一套学区房。张某的孙子到了入学年龄,张某想把这套房子赠送给儿子张晓某,让孙子入读该小学。张晓某在接受这套住房的赠与时需要提供限购资格证明。张某把这套房子赠给张晓某并办理了过户手续后,2年内想在限购区域内购买住房,进行家庭住房情况核查时,家庭住房套数应当把已经赠与的这套住房加上,如果总数为2套及以上,就不能在限购区域内购买住房了。
五、计划发布交易参考价格的首批热点学区有哪些?
答:综合参考学区二手住房近期成交量、挂牌价格、网签价格等多方面因素,计划发布交易参考价格的首批热点学区共计有9个:宁波市实验小学、海曙外国语学校(青林湾校区、五江口校区)、宁波大学附属学校、华泰小学(东校区、西校区)、堇山小学、宋诏桥小学、四眼碶小学(新河校区)、镇海区中心学校、镇海应行久外语实验学校。
上述9个热点学区二手住房交易参考价格将于近期发布,以后将根据学区热度和市场情况变化,适时调整、增加热点学区名单,并及时发布交易参考价格。
六、在金融和税收方面,有哪些抑制投资购房的具体举措?
答:金融方面,再次强调了严格执行中国人民银行及银发布的房地产金融。《通知》规定,“严格落实差别化住房信贷,支持居民购买首套自住住房需求,抑制利用信贷资金投资投机行为。加大房地产贷款集中度管理工作力度,严格审核购房人首付资金来源,从严查处经营贷、消费贷等信贷资金违规流入房地产领域的行为。”
税收方面,购房人缴纳契税,家庭住房套数的核查范围由市五区扩大至市六区。4月16日22点之前查询打印的家庭住房套数纸质结果继续有效至到期日。扩大核查范围将增加在市五区和奉化区炒房客的纳税负担,可以发挥抑制投资购房行为的作用。
七、在市场秩序监管方面,此次新政侧重于对哪些违规行为的监管和整顿?
答:《通知》要求,“加强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管理,严厉打击违规收费、操控认筹比例、捂盘惜售、捆绑销售等行为;加强网络、自媒体等媒介发布价格管理,严厉打击煽动价格上涨、散布不实市场信息、恶意炒作房价等行为;加强房地产经纪机构及其从业人员管理,严厉打击非法赚取差价等扰乱市场秩序、损害市场主体合法权益的违规行为。”
新政实施后,各地各部门将主要针对以下扰乱市场秩序、损害市场主体合法权益的违规行为进行专项整治:
商品房市场方面,房地产销售中任何形式的价外加价,房地产开发企业以认购、预订、排号、发卡等方式向买受人收取或者变相收取定金、预订款等费用;拒绝或变相拒绝购房人参观基础装修样板房;捂盘惜售或者变相囤积房源;操控或变相操控认筹比例规避公开摇号行为;不得以住宅价格销售储藏室等住宅附属用房;不得强制捆绑销售升级装修。
二手住房市场方面,二手住房挂牌价格明显异常,哄抬二手住房价;通过网络、自媒体等煽动房价上涨、渲染市场恐慌情绪、恶意炒作市场等行为;房地产经纪机构及其从业人员怂恿、诱导交易各方操控价格,或者对交易各方隐瞒事实、赚取二手房差价等违规行为。
除上述具体举措外,《通知》还就“夯实主体责任,完善房地产长效机制”方面提出了工作要求,同时还要求各县(市)、杭州湾新区结合房地产运行实际情况,参考本通知精神,研究制定方案,报宁波市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联席会议办公室备案后实施。
八、新老如何衔接过渡?
答:关于购房资格证明,仍在有效期内但未使用的限购区域内购房资格证明原则上废止,购房人需按照《通知》实施后的规定,重新申请购房资格。
对于《通知》发布实施前双方已经签署书面认购协议,购房人支付了定金或者部分房款并能提供银行等金融机构转账凭证的,可以视为事实上的购房合同关系已成立,可以适用原。
关于印发《宁波市人才安居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区县(市)、,市直及部省属驻甬各单位:
《宁波市人才安居实施办法》已经、市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宁波组织部
宁波市财政局
宁波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宁波市国土资源局
宁波市规划局
宁波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2018年11月28日
宁波市人才安居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入实施人才强市战略,优化人才发展环境,改善人才安居条件,根据《关于加快推进开放揽才产业聚智的若干意见》(甬党发〔2018〕42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人才安居是指使用财政资金或提供优惠,为本市经济社会发展所需的人才解决居住问题的活动。
第三条 人才安居的适用对象为列入宁波市人才分类目录且经认定的人才。
第四条 人才安居工作应遵循全市统筹、属地负责、公开透明、自愿申请原则。
第二章 安居方式
第五条 人才安居采取货币补贴和实物配置两种方式。
货币补贴包括安家补助、购房补贴和生活安居补助。实物配置包括提供出租型、出售型人才安居专用房,实物配置视房源筹集情况接受申请。
第六条 高级及以上层次人才(包括其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在宁波市无自有产权住房的,允许以家庭为单位购买首套住房。
第七条 高级及以上层次人才在宁波大市范围内首次购买家庭唯一普通住房的,可提取住房公积金直接支付首付;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优先保证贷款发放,可贷额度可上浮50%;没有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自购房之日起3年内可每年提取本人及配偶的住房公积金。
高级及以上层次人才租赁普通自住住房的,允许每年按实际支付的房租提取本人及配偶的住房公积金。
第三章 货币补贴
第 对新引进的顶尖人才,给予最高800万元安家补助,按照4:3:3比例在3年内逐年发放。
第九条 对新引进的特优人才、领军人才、拔尖人才、高级人才分别给予100万元、80万元、50万元、15万元的安家补助,申请时已在宁波购房的,安家补助一次性发放;未在宁波购房的,按照4:3:3比例在3年内逐年发放。
新引进的特优人才、领军人才、拔尖人才、高级人才在享受安家补助基础上,在宁波大市范围内首次购买家庭唯一住房的,由人才引进地再分别给予实际购房总额20%,最高60万元、40万元、25万元、20万元的购房补贴。
部省属高校、科研院所新引进的上述人才在宁波大市范围内首次购买家庭唯一住房的,可享受对应层次的购房补贴。
第十条 对毕业10年内的基础人才在宁波大市范围内首次购买家庭唯一住房的,可享受购房总额2%、最高8万元的购房补贴。
对部省属高校、科研院所和市直单位、市属企事业单位新引进的应届全日制普通高校本科生、硕士研究生,未在宁波购买住房的,市级财政分别给予一次性1万元、3万元生活安居补助;对区县(市)、开发园区新引进的,各地可参照市级标准,以生活安居补助、租房补助等形式给予保障。
第十一条 享受购房补贴的所购住房,在取得不动产登记证满5年后方可上市交易。
第四章 实物配置
第十二条 各区县(市)、开发园区可根据属地人才队伍结构和人才住房需求等实际情况,按需筹集人才安居专用房,人才安居专用房分为出租型和出售型。各区县(市)、开发园区根据当地房源筹集情况和人才安居需求制定具体的实物配置或方案。享受购房补贴的人才不再享受实物配置。
人才安居专用房房源的筹集渠道:
(一)商品住房项目中配建(含土地出让竞价溢价配建)。
(二)在人才相对集中的产业园区、高教园区、功能区等区域集中建设。
第十三条 在新建商品住房项目中可按不超过5%比例配建人才安居专用房,土地出让过程中,竞价超过最高限价或一定溢价率,可转入竞配人才安居专用房。
各地住建、人才主管部门根据人才引进计划和人才区域布局情况,会同有关部门提出人才安居专用房的配建数量和区域分布等配建需求,国土部门将人才安居专用房的配建需求纳入土地使用权出让方案。
项目竣工后开发建设单位将按要求配建的人才安居专用房(含对应比例的停车库或停车位)无偿移交给指定或成立的专门机构。
第十四条 各区县(市)、开发园区可在产业园区、功能园区和高教园区等人才相对集聚的区域,集中建设人才安居专用房,可结合单位贡献度定向定量供应给园区内企事业单位,解决园区用人单位人才居住问题。
第十五条 各区县(市)、开发园区要加强住房租赁市场的培育和管理工作,充分发挥社会力量筹集出租型房源,实现房源分布区域、套型结构、规格档次的多样性,增加出租型房源对人才的吸引力,多渠道满足人才的住房需求。
第十六条 财政性资金出资筹集(含商品住房项目配建)人才安居专用房不得擅自转租、转借。擅自转租、转借的,由人才安居专用房房源管理单位收回房屋,并取消其享受人才安居资格。
第五章 组织实施
第十七条 宁波市人才安居工作,在人才工作领导小组统一领导下,各级各有关单位按照职能具体落实:组织部(人才办)负责综合协调、指导、考核等工作;市人力社保局负责人才资格认定、货币补贴申请核准发放等工作;市住建委负责指导各地做好人才安居专用房的建设管理等工作;市财政局负责预算安排、资金拨付等工作;各区县(市)、开发园区负责本地人才安居工作,可指定或成立专门机构负责本地人才安居专用房的持有、日常运营管理和实物配置工作;各用人单位负责本单位人才的申请受理、资格初审及协助年审工作。
第十 用人单位要建立人才动态管理机制,对人才安居申报对象的真实性负责,对符合条件的应积极帮助申请,对情况发生变化的应及时报属地门,对不再符合条件的应积极协助相关单位按有关规定停止发放货币补贴或腾退出租型人才安居专用房。
弄虚作假虚报冒领或以不正当手段骗取人才安居待遇的个人和用人单位,纳入企业和个人征信系统并向社会公布,情节严重的,追究其法律责任。对相关部门履职人员不按照规定履行职责,依法追究行政责任;存在违法行为的,依法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的法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所称新引进人才是指自《关于加快推进开放揽才产业聚智的若干意见》(甬党发〔2018〕42号)发布之日起引进的符合宁波市人才分类目录(2018)的人才。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关于加快推进开放揽才产业聚智的若干意见》(甬党发〔2018〕42号)发布之日起实施,其中货币补贴有效期为三年,所涉及资金由市县两级财政统筹安排。本办法与我市现行人才有重复、交叉的,按照“从优、从高、不重复”的原则执行。各区县(市)、开发园区可根据本办法,结合当地实际制定操作细则。
关于落实高层次人才购房有关的通知
甬建发〔2018〕95号
各区县(市)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市房产市场管理中心,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省建设厅《关于进一步落实高层次人才安居相关的通知》(建金监发[2018]163号)精神,现就落实高层次人才购房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非本市户籍高层次人才在海曙区、江北区、鄞州区行政区域内无住房,选择在限购区域内购买住房的,不受社会保险或个人所得税缴纳时间的。在申请家庭住房情况核查时,凭市级人才认定部门出具的高层次人才认定证明,可以不提供社会保险或个人所得税缴纳证明。
二、本通知所称高层次人才是指列入宁波市人才分类目录(2015)中的高级及以上人才,包括顶尖人才、特优人才、领军人才、拔尖人才、高级人才。如今后人才分类目录调整,按调整后的目录执行。
三、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宁波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2018年7月25日
另外自2018年5月19日起新增奉化城区、杭州湾新区,中规定新购买的住房(含新建商品住房和二手住房),须取得不动产权属证书满2年后方可转让,购买时间以交易合同网签时间为准。
关于保持和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运行的通知
各区县(市),市直及部省属驻甬各单位:
去年以来,我市房地产市场保持了平稳健康的发展态势,但近期也出现了部分区域市场过热、房价上涨偏快等问题。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家有关房地产市场的,坚持“房子是用来住的,不是用来炒的”定位,按照“综合施策、分类”原则,经市同意,现就保持和促进我市房地产市场平稳运行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增加住宅有效供应
(一)2017年全市计划供应住宅用地1028公顷,比2016年供应量增长26%。各地应在2017年4月底前向社会公布年度本地住宅用地出让计划。对房价上涨预期较大区域,各地应尽快增加住宅用地供应,加快土地投放速度。要优化供地结构,提高适建中小套型的住宅用地供应比例,优先保障保障性安居工程土地供应。
(二)各地要组织开展已出让土地专项检查,督促房地产开发企业按照土地出让合同约定时间开工建设,加快在建项目建设进度,增加市场供应。
(三)完善土地出让竞价方式,当溢价率达到100%时,自动转入竞配保障性住房。
二、实施区域限购限贷
(四)限购范围为以机场路—鄞州大道—福庆南路—甬台温高速—盛莫路—聚贤路—甬江—世纪大道—东昌路—望海南路—北环路所围区域。
(五)本市户籍居民家庭(含部分家庭成员为本市户籍居民的家庭,下同)在海曙区、江北区、鄞州区行政区域内拥有2套及以上住房的,非本市户籍居民家庭在海曙区、江北区、鄞州区行政区域内拥有1套及以上住房的或不能提供自购房之日起前2年内在本市累计缴纳1年以上个人所得税或社会保险缴纳证明的,暂停在限购区域内购买住房(含新建商品住房和二手住房,下同)。
(六)根据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规定,经宁波市金融机构市场利率定价自律机制决议通过,限购区域住房信贷调整如下:
在限购区域内,居民家庭首次购买普通住房申请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最低首付款比例由20%调整为30%;
对在限购区域内拥有1套住房且相应购房贷款未结清的居民家庭,为改善居住条件再次申请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购买限购区域内普通住房,最低首付款比例由30%调整为40%。
三、调整公积金贷款
(七)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家庭购买首套自住住房,或拥有1套住房并已结清相应购房贷款,为改善居住条件再次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购买第2套自住住房的,商品住房贷款最低首付款比例由20%调整为30%,二手住房贷款最低首付款比例由30%调整为40%。
(八)连续缴存住房公积金满2年的职工,首次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购买家庭首套自住住房的,最高贷款额度由100万元/户调整为80万元/户,其他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的最高贷款额度统一调整为60万元/户。
四、加大市场监管力度
(九)严格执行商品房预售许可制度。对未达到预售许可条件的房地产项目,各地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一律不得发放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对取得预售许可的房屋,房地产开发企业必须在1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公开全部房源对外销售。禁止捂盘惜售或一次性开盘后不同区域房源采取差别优惠等形式的变相捂盘惜售。
(十)建立住房销售价格备案制度。房地产开发企业在领取商品住房预售许可证或办理现房销售备案前,应向价格行政主管部门办理价格备案手续。申报价格须真实合理,房地产开发企业申报的价格明显过高的,价格行政主管部门可以不予办理备案手续。未办理价格备案手续的,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得发放预售许可证,不予办理现房销售备案。新建商品住房实际销售价格高于备案价格的,由价格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整改,整改期间暂停其网上签约。对违反明码标价和收费公示规定,或者利用标价形式和价格手段进行价格欺诈的,由价格行政主管部门依法予以严肃查处。
(十一)完善房地产市场监管制度。各地要加大日常监管力度,增加对企业和楼盘的巡查频次,对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及时进行查处和督促整改。近期,在全市集中开展一次房地产市场秩序专项整治,整治对象包括房地产开发企业和房地产中介机构,重点查处违规预定(预购)或收取定金、预售款等费用、不执行明码标价规定、捂盘或变相捂盘惜售、发布虚假广告或房源、哄抬房价或乱涨价、制造虚假信息恶意炒作、违规中介等行为,查处结果要向社会通报和曝光。
五、其他
(十二)镇海区、北仑区、奉化区和余姚市、慈溪市、宁海县、象山县可按照“因情施策、分类”原则,结合当地实际,研究有关措施,报市备案。
(十三)市级相关部门和有关区可以根据本通知制定具体实施细则。
(十四)本通知自2017年4月24日起施行。
宁波市
2017年4月23日
关于保持和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运行的补充通知
各区县(市)住房城乡建设、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家有关房地产市场的,在严格执行《宁波市关于保持和促进我市房地产市场平稳运行的通知》(甬政办发〔2017〕50号)基础上,经市同意,现就有关事项补充通知如下:
一、非本市户籍居民家庭在海曙区、江北区、鄞州区行政区域内拥有1套及以上住房的或不能提供自购房之日起前3年内在本市连续缴纳24个月及以上个人所得税或社会保险缴纳证明的,暂停在限购区域内购买住房(含新建商品住房和二手住房,下同)。
二、本通知实施之日起,在海曙区、江北区、鄞州区、镇海区、北仑区行政区域内新购买的住房,须取得不动产权证书满2年后方可转让,购买时间以交易合同网签时间为准。市或相关区房产管理和不动产登记部门(或单位)应当在交易合同备案和不动产权证书中标明房屋转让信息。
本通知自2017年10月1日起施行。
宁波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宁波市国土资源局
2017年9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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