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调解程序为:
1、当事人申请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
2、与当事人约定调解的时间、地点,并于调解时间3日前通知当事人。
3、开展调解。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解一般采用公开的方式进行,允许他人旁听,但当事人要求不公开的,不应当公开进行。
4、调解达成协议的,应当制作调解书送交各方当事人;调解未达成协议的,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制作调解终结书送交各方当事人。
【法律依据】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八十六条,当事人申请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的,应当在收到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道路交通事故证明或者上一级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维持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的复核结论之日起十日内一致书面申请。
当事人申请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调解未达成协议的,当事人可以依法向人民提起民事诉讼,或者申请人民调解委员会进行调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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