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单位新调入的职工,如果该职工已在原单位建立了住房补贴个人账户,应将原住房补贴个人账户调入新单位账户下继续交存,不得重复开设个人账户;如果该职工在原单位没有建立住房补贴,则由新单位为职工新增住房补贴个人账户。
法律依据: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
第三条 职工个人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和职工所在单位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属于职工个人所有。
第四条 住房公积金的管理实行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决策、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运作、银行专户存储、财政监督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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