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囚犯是否有权选择服刑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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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犯人没有选择服刑监狱的权利,监狱由人民确定并接收判决书。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无期徒刑、有期徒刑的罪犯由机关送交监狱执行,剩余刑期在三个月以下的由看守所代为执行。未成年犯在未成年犯管教所执行刑罚。执行机关应及时收押罪犯并通知其家属。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失去担任国家机关职务、领导职务、选举权、被选举权以及言论、出版、集会、结社、、示威自由的权利。

法律分析

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犯人是没有权利选择服刑监狱的,犯人服刑的监狱由人民确定的,并且将判决书送达到执行的监狱。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二百六十四条罪犯被交付执行刑罚的时候,应当由交付执行的人民在判决生效后十日以内将有关的法律文书送达机关、监狱或者其他执行机关。

对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无期徒刑、有期徒刑的罪犯,由机关依法将该罪犯送交监狱执行刑罚。对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罪犯,在被交付执行刑罚前,剩余刑期在三个月以下的,由看守所代为执行。对被判处拘役的罪犯,由机关执行。

对未成年犯应当在未成年犯管教所执行刑罚。

执行机关应当将罪犯及时收押,并且通知罪犯家属。

判处有期徒刑、拘役的罪犯,执行期满,应当由执行机关发给释放证明书。

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享有什么权利

剥夺政治权利主要包括了四方面的权利,未剥夺的权利依法享有。

1、担任国家机关职务的权利。国家机关包括国家各级权力机关、行政机关、司法机关以及军事机关。担任国家机关职务,是指在上述国家机关中担任领导、管理以及其他工作职务。也就是说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不能担任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中的任何职务。

2、担任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领导职务的权利。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可以在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中继续工作,但是不能担任领导职务。

3、选举权和被选举权。选举权是指选举法规定的,公民可以参加选举活动,按照本人的自由意志投票选举人民代表等职务的权利,即参加投票选举的权利;被选举权是指根据选举法的规定,公民可以被提名为人民代表等职务的候选人,当选为人民代表等职务的权利。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是公民的一项基本政治权利,是公民参与国家管理的必要前提和有效途径,被剥夺政治权利的犯罪分子当然不能享有此项权利。

4、言论、出版、集会、结社、、示威自由的权利。所谓言论自由,是公民以言语表达意思的自由;出版自由,是指以文字、音响、绘画等形式出版作品,向社会表达思想的自由;结社自由,是指公民为一定宗旨组成某种社会组织的自由;集会自由和、示威自由,都是公民表达自己见解和意愿的自由,只是表达的方式不同。这六项自由,是我国规定的公民的基本政治自由,是人民发表意见、参加政治活动和国家管理的自由权利,被依法剥夺政治权利的人不能行使这些自由。

结语

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犯人没有选择服刑监狱的权利,监狱由人民确定并执行判决。对于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无期徒刑、有期徒刑的罪犯,由机关送交监狱执行刑罚。对于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罪犯,剩余刑期在三个月以下的由看守所代为执行。未成年犯应当在未成年犯管教所执行刑罚。执行机关应当及时收押罪犯并通知其家属。判处有期徒刑、拘役的罪犯,在执行期满后,执行机关应发给其释放证明书。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失去担任国家机关职务、领导职务、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等权利,但仍享有在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中工作的权利。

法律依据

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九章 执行刑罚 第四节 对又犯新罪罪犯的处理 第三百一十六条 被剥夺政治权利、管制、宣告缓刑和假释的罪犯在执行期间又犯新罪的,由犯罪地机关立案侦查。

对留看守所执行刑罚的罪犯,因犯新罪被撤销假释的,应当根据侦查、审判需要,由犯罪地看守所或者原执行看守所收监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2012修正):第三章 刑罚的执行 第四节 减刑、假释 第二十九条 被判处无期徒刑、有期徒刑的罪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或者立功表现的,根据监狱考核的结果,可以减刑。有下列重大立功表现之一的,应当减刑:

(一)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动的;

(二)检举监狱内外重大犯罪活动,经查证属实的;

(三)有发明创造或者重大技术革新的;

(四)在日常生产、生活中舍己救人的;

(五)在抗御自然灾害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有突出表现的;

(六)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重大贡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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