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绑架罪加重刑的情况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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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详细阐述了绑架罪的相关规定和认定标准。绑架罪是指以勒索财物或其他目的,使用暴力、胁迫或其他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行为,或者绑架他人作为人质的行为。根据刑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的规定,犯绑架罪,勒索财物或绑架他人作为人质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没收财产;情节较轻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犯前款罪,杀害被绑架人的或故意伤害被绑架人致人重伤、死亡的,处无期徒刑或

法律分析

一、绑架罪中哪些情况会受到更严重的刑罚?

绑架罪,是指在勒索财物或其他目的的情况下,使用暴力、胁迫或其他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行为。或者绑架他人作为人质的行为。

《刑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的规定:以勒索财物为目的绑架他人的,或者绑架他人作为人质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情节较轻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犯前款罪,杀害被绑架人的,或者故意伤害被绑架人,致人重伤、死亡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以勒索财物为目的偷盗婴幼儿的,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处罚。

二、认定标准

1、划清绑架罪与拐卖妇女、儿童罪中绑架妇女、儿童的界限。这两种犯罪犯罪手段上都使用了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但有明显区别:一是犯罪的目的的不同。前者以勒索被绑架人的财物、扣押人质为目的,后者以出卖被绑架的妇女、儿童为目的。二是犯罪对象不同。前者绑架的对象是指包括妇女儿童在内的一切人,后者则仅指妇女儿童。

2、划清绑架罪与非法拘禁罪的界限。近几年来,社会上出现了因债权债务关系引起的“人质型”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的案件,即以强行扣押“人质”的方式,胁迫他人履行一定行为为目的的违法犯罪行为。“一定行为为目的”,实践中大多是健债款,要求“以钱换人”。这种行为从形式上看与刑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以勒索财物为目的的绑架行为很相似,但实质上有很大区别:第一,犯罪目的不同。前者以勒索财物为目的,后者以逼索债务为目的,以扣押“人质”作为讨还债务的手段。第二,犯罪对象不同。前者以绑架的人自身完全无过错,而后者以绑架的“人质”大多自身有过错(如欠债不还),甚至有诈骗等违法犯罪行为,也有的纯属索然无辜。因此,刑法第二百三十第三款明确规定,“为索取债务非法扣押、拘禁他人的”,依照非法拘禁罪的规定处罚。

3、正确认定偷盗婴幼儿的犯罪性质。对于偷盗婴儿的案件,应当按偷盗婴幼儿的目的不同,分别定罪。根据刑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以勒索财物为为目的,偷盗婴幼儿的,应当以绑架罪定罪,并依照刑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鏀。根据刑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以出卖为目的,偷盗婴幼儿的,则应当以拐卖儿童罪定罪,并依照刑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有关绑架罪的量刑处理情况应当严格按照法律规定的标准来处理,如果对相关情况不能认定的,特别是涉及到加重处罚的事由上,可以按照绑架罪的加重处罚情况来进行处理,具体情况下还需要由司法机关在进行调查处理后作出认定。

拓展延伸

绑架罪和拐卖妇女、儿童罪是两种严重的犯罪行为,这两种罪行在法律标准上存在很大的重叠。然而,它们的认定标准却存在一定的区别。

首先,绑架罪是指以非法手段他人人身自由,并要求其支付赎金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行为。而拐卖妇女、儿童罪则是指以出卖为目的,有拐骗、绑架、收买、贩卖、接送、中转妇女、儿童的行为之一,且具有严重社会危害性的行为。

从定义上看,绑架罪的主要目的是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而拐卖妇女、儿童罪则将出卖妇女、儿童作为主要目的,且具有严重社会危害性。因此,在认定这两种罪行时,需要根据实际情况进行综合分析,以确定行为的主要目的。

此外,在处理这两种犯罪行为时,法律也存在一些特殊规定。例如,对于绑架罪,我国《刑法》规定了“未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原则,而对于拐卖妇女、儿童罪,则规定了“可以从重处罚”的原则。这些特殊规定在具体司法实践中需要灵活运用,以确保公正司法。

综上所述,绑架罪和拐卖妇女、儿童罪在认定标准上存在一定的重叠,但具体罪行的认定需要根据实际情况进行综合分析,并灵活运用相关法律规定。

结语

绑架罪中,以勒索财物为目的绑架他人或绑架他人作为人质的,会受到更严重的刑罚,具体规定在《刑法》第二百三十九条中。而认定绑架罪与拐卖妇女、儿童罪、非法拘禁罪、偷盗婴幼儿罪的区别,需要根据犯罪目的、犯罪对象以及行为形式等因素进行划分。在处理绑架罪案件时,应当严格按照法律规定的标准进行量刑,避免随意加重处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2020修订):第四章 社会保护 第五十四条 禁止拐卖、绑架、虐待、非法收养未成年人,禁止对未成年人实施性侵害、性骚扰。

禁止胁迫、引诱、教唆未成年人参加性质组织或者从事违法犯罪活动。

禁止胁迫、诱骗、利用未成年人乞讨。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20修正):第二编 分则 第四章 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 第二百四十二条 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解救被收买的妇女、儿童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聚众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解救被收买的妇女、儿童的首要分子,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其他参与者使用暴力、威胁方法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20修正):第二编 分则 第四章 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 第二百四十九条 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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