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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审判决错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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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我之见一一(这是一个很专业的诉讼法理问题)

“可以再审",但不得由一审院长启动再审去纠正二审“维持原判"裁判的错误。

为什么说“可以再审"呢?

因为,根据我国三大诉讼法之"事实求是丶有错必纠"的诉讼原则,针对人民己生效确有错误的判决在我国现行《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均以“审判监督程序"的专章专节规定了对已生效的确有错误的判决的“纠错程序",并同时规定:人民对三大诉讼活动实施法律监督。所以,无论是人民一审生效的判决,还是本案例原被告上诉经二审裁定“维持原判"的生效判决,只要是在实体事实认定和程序存在错误或违法,或者在适用法律存在错误的,依法均可以由当事人丶法定代理人丶监护人提请,或人民自行启动,或由人民提出抗诉,其生效的案件是依法“可以再审"的。

不可以的。一审院长,发现二审维持原判的原审有错误,不可再审。理由:法律只规定了本院院长对夲院审结生效的案件有错,提交本院审委会讨论后,可再审。而本题是一审的案件,二审维持了原判。关键是上级终结了该案。本案既然是二审审理终结了该案,那么院长发现有错提交审会讨论的权限应该是二审院长。而不是一审院长。当然二审,作为一审的上级是可以指定到原一审,或其他下级进行再审该案的。

当然可以申请再审,不过再审提交申请达到立案标准必须要有:

1)应当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来的判决或者原有裁定;

2)或者原判决和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不足;

3)或是原判决或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

4)审理活动违反法定程序;

5)审判人员在审判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

法律依据: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九条,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认为有错误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申请再审。如达不到上述要求的再审申请递交后高级人民将不予立案,那么二审就是终审意见,维持原判。

再审立案后审查阶段一般为三个月,审查如果认定判定错误的,那么高院有可能作出以下几种判定:

1)直接终止原有判决出具新的判决决定

2)发回重审

3)询问双方当事人而最终作出判定。

省高院的再审其实就是对地方予以纠错的一种监督行为,我国的民事诉讼一般是在当地中院作出了终审裁定,如果省高院最终维持原判可以在同级进行申诉,的维权过程艰难而且时间周期较长,但是这是我们百姓用法律武器来维权的最有效途径,也希望我们国家的司法制度越来越完善,以后我们所有的问题都可以通过正当的司法途径解决。

首先告诉你答案,一审院长发现二审维持的一审判决有错误是可以依法启动再审程序的。以民事诉讼为例,《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规定,各级人民院长对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发现确有错误,认为需要再审的,应当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

为了更好的理解这一问题,我们先来梳理一下一审和二审的关系。我国实行两审终审制,一审判决生效以后,当事人对一审判决不服的都可以在法定期间内提起上诉。二审会对一审的案件事实和法律适用问题进行全面的审查。如果经过审查发现没有问题,那么就会作出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如果发现有问题,一般就会发回原审人民重审在特定情况下也可能直接改判。在维持的情况下,发生法律效率的判决仍然是一审判决。而在改判的情况下发生法律效力的则是二审判决。

根据你的描述,因为二审维持了一审判决,因此发生法律效力的事一审判决。在一审院长发现判决有错误的情况下,认为需要再审的,可以依法将案件提交本院审委会讨论决定。如果经过审委会讨论认为,一审判决却有错误,应当予以纠正,那么就会作出再审的决定,出具再审决定书,启动再审程序。

根据司法实践,一旦院长决定将案件提交审委会讨论决定是否再审,作出再审决定的可能性还是很大的,基本上都会纠正一审判决的错误。

不可再审

《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各级人民院长对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如果发现认定事实上或者在适用法律上确有错误,必须提交审判委员会处理。

这就告诉我们各级院长只有本级生效的判决和裁定确有错误,可以再审。但由本院的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原审虽有错误,但由于被告人不服上诉,由二审维持原判,原审就无权再审了。

二审院长对生效的判决和裁定,发现确有错误的,可以提交本院审判委员会处理。上级指令下级再审的,由原审以外的下级再审。原审再审更为适宜的,可以指令原审审理。

如果发现确有错误,可以向同级提起抗诉,接受抗诉的应组合议庭审。对于原认定的事实不清或者证据不足的,可以指令下级再审。

再审案件,另组合议庭,如果是一审案件,可以上诉,抗诉。如果二审案件,是终审判决和裁定,不得上诉抗诉。

出题人提起的这起案件,我认为是二审案件,按二审的程序判决和裁定。再审案件,同级应当派员出席法庭。

可以再审。二审维持原判,并非便意味着判决没有问题。恰恰相反,二审维持一审判决是常见情况。从二审判决类型来看,维持原判基本占了大多数,少数是改判和发回重审。所以只要认为原审存在事实认定或法律适用错误问题,可以向申请再审。当然,至于是否存在错误的这个情况,还是需要审查认定。

基于贵问题发问。窃以为,纠正错审误判,无论从法律规定,还是立法本意,以至于司法审判的价值取向。均皆是有错应纠,有错必纠的。

贵问题言及的,就其表述,应是一个审判监督程序的如何依法办事问题。基此,我们不妨再次学习一下法律条规:

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各级人民院长对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发现确有错误,需要再审的,应当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最高人民对地方各级人民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发现确有错误的,有权提审或者指令下级再审。

相关法律就审判监督程序的适用又规定: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人民的裁判发现有错误的,可以依法申诉诉求提出要求审判案件的人民依法再审。

就上所述,实际中会有当事人发现判决有错误之时,已经超过了法律规定的法定再审的申请期限怎么办?法理给出的答案是,向审判案件的办案的审判委员会依法申诉(注意,此时当事人应该知晓”申诉”与”申请再审”俩概念的异同之处。因为,申请再审是申诉的一种法定方式。但,申诉并不仅只有申请再审。必要时亦可通过抗诉)。

一审院长,发现二审维持原判的原审有错误,仍可再审吗?

一审院长发现二审维持原判决有错误,这就意味着一审的裁判有错误。院长发现二审维持原判决、裁定确有错误(实际就是一审判决、裁定的错误)就应该启动“院长发现”将案件提交审委会研究决定是否启动再审程序,不是被动的等待或者等当事人发现问题以后被动接受。(案件有问题私信我)

这个问题的焦点应当是讨论二审维持原判裁定的性质。二审维持原判为什么用裁定,一般情况下,裁定用于程序性,或者非实体性审理的裁判。维持原判用裁定,正是说明二审并不对案件实体进行认定,而是认定一审实体性审理是正确的。也就是赋予一审的既判力以及可执行性。当事人应当以一审作为执行依据。一审判决生效,具有可执行性。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规定,各级人民院长对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发现确有错误,认为需要再审的,应当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

一审发现二审维持原判错误,一审无权对本案直接提起再审。但一审可以建议二审依照审判监督程序依法提起再审。原二审提起再审后,如果发现原判属于"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即发回原一审重审。一审审结宣判后,在法定期限内,如果被告人没有上诉,没有抗诉,一审判决属于生效判决。如果被告人上诉或抗诉,即引起二审再审程序,其判决或裁定即属于终审判决或裁定;如果原二审非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发回一审重审,而是依照审判监督程序直接提起再审,其判决属于终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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