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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手房交易,营改增以后怎么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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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手房交易,营改增以后怎么计算??国家出台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改增后契税、房产税、土地、个人所得税计税依据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43号,以下简称《通知》)提出:营改增后计税依据总原则:不含税契税——在计征时其成交价格不含。以居民个人买卖二手房为例,在计征契税时应将其交易价格(一般为交易双方订立的合同价格)换算为不含的成交价格。假设甲乙双方买卖一商品房80平方米,契税税率为1%,交易价格105万元,计征契税时的成交价格为105÷(1+5%)=100万元。则甲应纳契税=100万元×1%=10000元,比原来减少了105万元×1%-10000=500元。房产税——对房产出租的,计征房产税的租金收入不含。在这里要注意,无论是一般纳税人还是小规模纳税人,如果纳税人采用销售额(不含的租金收入)和应纳税额(额)合并定价方法的,其计税依据均应换算为不含税销售额。土地——土地纳税人转让房地产取得的收入为不含收入。这里的土地纳税人是指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的建筑物及其附着物(也就是通常所说的转让房地产)并取得收入的单位和个人,其中包括房地产开发企业、居民个人等。当然,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房地产交易环节税收的通知》(财税[2008]137号),自2008年11月1日起,对个人销售住房暂免征收土地、印花税。个人所得税——对个人转让房屋的个人所得税应税收入不含,其取得房屋时所支付价款中包含的计入财产原值,计算转让所得时可扣除的税费不包括本次转让缴纳的。对于免征的,《通知》明确在确定计税依据时,成交价格、租金收入、转让房地产取得的收入不扣减额。这样解释好理解吗? 该内容由 杨振军律师 和 律说律答 共创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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